索引号 113209000143551600/2024-2611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发文日期 2024-07-30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卫计、体育、妇女儿童
时效 有效

《盐城市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1个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   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省卫生健康委等12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的实   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2025年,主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老年、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占比达35%以上;

   (二)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70%;

   (三)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率达66%以上;

   (四)推进医疗机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

    三、工作内容

    (一)增加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供给

    1.发展居家医疗服务。整合各部门服务清单,建立完善居家医疗服务规范、技术指南和工作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含失智,下同)、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为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服务方式的变更登记,及时向社会公布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便于群众选择。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 、“互联网+护理服务”,创新方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居家医疗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增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扎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积极推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项目实施,开展老年人健康体检,增加和规范体检项目,建立完善电子档案,共享体检数据,加强老年病预防和早期干预。鼓励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在为签约老年人提供基础性签约服务的基础上,扩大服务内容,提供康复护理、健康管理、医养结合等个性化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利用现有资源建设护理院。通过新建、改扩建、转型等方式,加强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安宁疗护机构建设,支持老年医学科和安宁疗护科发展。结合入住老年人需求和意愿,采取差异化补助等多种措施,推动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和家庭医生工作室等医疗服务站点,改造增加护理型床位和设施。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主要接收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医疗养老服务有效衔接

    4.加强医疗养老资源共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康复站,乡镇卫生院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互助养老睦邻点、残疾人照护机构统筹规划、毗邻建设,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实现资源共享、服务衔接。将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联体管理,与医联体内的牵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提供一体化、连续性服务。鼓励基层积极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自然 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医保局、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医疗养老服务融合。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将上门医疗服务向养老机构拓展,为符合条件的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服务。对暂不具备条件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加快推进与临近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合作,规范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医养结合签约服务质量。探索按规定综合运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医保基金、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等政策工具,提高签约双方的积极性。(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

分工负责)

    6.推进中医药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签约合作,提供老年疾病中医药防、治、康、养服务。支持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特色的护理院,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推动二级及以上公立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服务。推进优质中医医疗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家庭。(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

    7.提升医养结合服务队伍素质。加强医养结合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推动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开设医养结合相关专业,加强养老服务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护理学等人才培养,适应行业需求。将老年医学、护理、康复、全科等医学人才,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等养老服务与管理人才纳入相关培养培训项目。将医养结合领域培训与有关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相衔接,进一步拓宽院校培养与机构培训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路径。(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鼓励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基层卫生健康人才招聘、使用和培养等要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支持医务人员特别是退休返聘且临床经验丰富的护士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以及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开展服务,可根据协议获取合理合规报酬。聘任于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的,可按规定申报。鼓励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师晋升高级职称前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工作。退休医务人员在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机构执业期间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原则上不作硬性要求,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决定。(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健全收入分配及激励机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居家医疗服务、医养结合签约服务,以及医疗资源富余的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床位开展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统一管理。对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将服务开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对完成居家医疗、医养结合签约、老年综合评估等医养结合服务较好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10号)文件“两个允许”要求,可在当年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适当核增绩效工资总量,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内部绩效分配时,对提供医养结合服务考核结果优秀、群众满意度高的医务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在社区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内设医疗卫生机构中工作的医务人员,符合条件的参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卫基 层〔2015〕13号)执行基层医务人员相关激励政策。(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医养结合服务规范监管

   10.加强服务监管。将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医疗卫生行业、养 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和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 卫生机构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纳入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依法打击医养结合领域养老诈骗、非法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定期不定期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检查,引导相关机构持续优化医养结合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提升信息化支撑能力。依托江苏省老年健康和医养结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江苏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金民工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等,全面掌握全市老年人健康和养老状况,统筹做好数据衔接,分级分类开展相关服务。推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发展健康管理类、养老监护类、康复辅助器具类、中医数字化智能产品及家庭服务机器人等产品,满足老年人健康和养老需求。(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   执行传染病防控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各项要求,妥善安排对内和   对外服务,坚决防范疾病传播。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   所要与医疗服务区域相对独立,做到物理隔离、分开管理。发生   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根据   疫情形势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及其他必要工作人员,非紧急必须情   况不与医疗服务区域交叉使用设施设备、物资等,确需使用的, 要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推动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疫情风险。各地要督促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相关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严禁利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材料搭建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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