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5259G/2025-0000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5-01-02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时效 有效

关于《盐城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基金使用效能,保障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合法权益,我市结合实际,对原定点照护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印发了《盐城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作为长期护理服务的供给主体,是保障参保人员获得高质量服务的重要支撑,也是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主要对象。加强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是规范长护服务机构服务行为,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能,推动长期护理服务专业化、规范化的基础性工作。

我市在梳理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盐城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盐医保发〔2024〕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的具体要求,为机构定点管理提供依据和规范,为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配套支撑。

二、调整后长护险定点机构有哪些准入条件?

《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具备法人资格;配备与长护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队伍和服务力量;具有符合长护服务协议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制度;配备符合我市长护险经办管理系统联网要求的信息技术条件;符合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政策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条件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准入,要求专职护理人员与照护床位之比不少于1:4。养老机构准入,要求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专职护理人员与照护床位之比不少于1:5。上门机构准入,要求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具备一定的医疗护理能力,专(兼)职护士(师)不少于1名;配备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专职护理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长期照护师不少于4人。

上门机构提供专业助浴服务的,还须拥有专业的助浴团队,配备专业护师,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上岗,配备健康评估监测包、移动助浴设备,制定详细的服务流程和应急预案,拥有从事上门助浴经验。

以上符合条件的长护服务机构,可以自愿向辖区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申请受理后,经办机构通过书面查验、现场核查、集体评议等形式,组织开展综合审核;审核评估合格、公示通过、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签订长护服务协议,即为全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全市互认。

三、我市长护险服务将有哪些预期成效?

1.鼓励医疗机构参与长护险定点。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长护险定点范围,医疗床位、医生、护士等医疗资源可以得到充分利用,同时上门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一方面可以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护理需求,同时解决基层服务供给不足问题。

2.对长护险定点机构管理更有抓手。根据国家局文件要求,明确违规违约情形的具体处理方式,机构管理和违规违约处理将更加具有依据和针对性,机构运行将更加规范。

3.促进长护险定点机构提质升级。随着待遇政策的调整,亲情待遇人员将同时享受亲情护理和上门机构护理,机构将增加护理岗位,可以激发护理产业培育,促进机构和护理队伍发展。

4.失能人员个性化需求得到满足。失能人员多样化和医疗护理方面的特殊性需求可以得到基本满足,特别是上门机构增加专业助浴项目,可以解决失能家庭在助浴方面的护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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