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监督,紧紧围绕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主体为本局各部门、直属单位、分局。
第三条 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评议内容
(一) 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 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 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制度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 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评议方式
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并在门户网站公布,根据问卷调查结果,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第六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条件整改的,立即整改;暂不具备条件整改的,要耐心做出合理解释,并及时克服难点、堵点抓紧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形式反馈。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评议活动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 制定考核方案,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 发出考核通知;
(三) 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 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