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2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0号),涉及我市不合格食品1批次,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阜宁县阜城状元府餐厅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阜宁县阜城状元府餐厅销售的鸡蛋,甲氧苄啶、托曲珠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盐城市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阜宁县阜城状元府餐厅,并对该餐厅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鸡蛋8公斤,货值104元,已全部售出,未能实际召回。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并能积极整改。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