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相关解读有哪些?
为加强盐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近日,市政府出台了《盐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作了解读。
问:《办法》所确立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
答:《办法》第三条明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分类管理、区域协同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中的保护对象具有哪些特点?
答:《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体现盐城城市特色的水体格局及湿地风貌;重要交通廊道、重要水体两侧具有文化价值的历史资源;瓢城历史城区和相关城址遗存;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历史地段;反映新四军历史的革命遗址;需要保护的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风貌建筑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保护对象。
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怎么分工?
答:《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日常管理与现场保护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涉及的申报认定、保护管理、建设审查的相关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旅游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问:公众如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答:《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资助、投资、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通过开展志愿服务、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
问:历史文化名城核心保护范围可否建设?
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可以从事建设活动,但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遵循相关要求。
不得新建影响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以及高架路、大型立交桥等市政设施,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燃气等管线应当地下敷设;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应当在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材料、工艺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在历史文化名城内建(构)筑物、道路、管线、亮化和其他设施需要新建、改建、修缮、维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有严重冲突的,应当进行整治改善,逐步恢复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问:历史建筑保护有什么要求?
答:《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历史建筑保护应当遵循下列要求: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对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相关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是否挂牌?
答:《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历史建筑的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建成时间、文化信息等内容。保护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历史城区已消失的重要古水系、古建筑等,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在原址或者附近设置展示相关历史信息的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问:个人和单位如何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
答:《办法》第三十条明确,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以下列方式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开展民间艺术表演活动、拍摄影视作品,发展盐城特色历史文化产业和新型文化业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整理和研究,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传习所等,为代表性项目的保存、研究、宣传、展示、交流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制作、展示、经营传统手工艺品;开办、经营文化客栈、民俗客栈、特色餐饮;建立学生教育体验基地;其他有利于盐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传承的活动。
《办法》的出台为盐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构建了系统的工作框架,进一步贯彻落实了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旨在保护我市独特的历史文脉、人文地理、自然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