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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办函〔2025〕23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8-26 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1221日印发的《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826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分级应对

1.6  风险分析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组

2.4  专家委员会

灾害救助准备

灾情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4.2  会商核定

4.3  信息发布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分级响应

5.2.1  一级响应

5.2.2  二级响应

5.2.3  三级响应

5.2.4  四级响应

5.3  启动条件调整

5.4  响应联动

5.5  响应提升

5.6  响应终止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救灾物资保障

7.3  通信信息保障

7.4  设备设施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

7.7  人力资源保障

7.8  社会动员保障

7.9  科技保障

7.10  宣传和培训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责任与奖惩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

9.3  发布实施

10  附件

10.1  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体系图

10.2  盐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0.3  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以及《盐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面塌陷、滑坡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2)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全过程管理。

1.5  分级应对

自然灾害救助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盐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自然灾害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应对;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或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救助能力的,由盐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或者超出盐城市人民政府救助能力的,盐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的指挥协调下参与应对工作。

1.6  风险分析

盐城市位于黄淮平原,地处北亚热带向南暖温带气候过渡的地区,具有明显的季风气候特征,兼具一定海洋气候特点,易发水旱灾害,同时也是台风、风雹、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多发地区,其中风雹灾害是近年来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要气象灾害。全市地势低平、耕地面积较大,农业生产存在遭受生物灾难的潜在风险。全市拥有江苏省最长的海岸线、最大的沿海滩涂、最广的海域面积,海堤一带因长期海岸侵蚀,汛期有发生坍塌的灾害隐患。全市林地面积较多,存在发生森林火灾的可能性。

组织指挥体系

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体系图见附件10.1

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盐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盐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开展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市防减救灾委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防减救灾的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和盐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盐城军分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盐城海事局、市气象局、盐城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盐城监管分局、团市委、武警盐城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科学技术协会、国网盐城供电公司、市红十字会等组成。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10.2。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有相关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在发生该类自然灾害时,市防减救灾委综合协调该类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本预案作为救助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2  办事机构

市防减救灾委办事机构为盐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市安委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在市防减救灾委的领导下协调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灾害风险趋势研判,及时向相关单位、地方通报;

2)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态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3)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4)做好市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工作组

在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由市防减救灾委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紧急救援、转移安置、物资保障、社会捐赠、医疗防疫、秩序维护、宣传引导、恢复重建、技术支撑等工作组,承担自然灾害救助相应工作职责,根据灾害现场实际,各应急工作组可适当调整。必要时各工作组抽调人员到市安委办集中办公,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受灾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组成。按职责负责组织救灾工作会商研判,调度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救灾工作进展,检查督办救灾措施落实情况等。

2)灾情管理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盐城海事局、受灾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组成。按职责组织指导灾情统计报送,赴灾害现场核查灾情,开展灾情会商核定,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3)紧急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盐城军分区、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武警盐城支队、盐城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国网盐城供电公司、受灾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部门组成。实施灾害处置、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和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灾害源,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为灾害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4)转移安置组:由受灾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红十字会、盐城海事局等组成。按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按程序申请和调拨救灾资金。

5)物资保障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等组成。按职责负责评估受灾地区救灾物资需求,按程序申请和调拨救灾物资,组织救灾物资紧急运输,视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紧急采购,保障受灾地区粮食和物资供应。

6)社会捐赠组:由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社会工作部、市红十字会等组成。按职责视情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协调社会组织参与救灾捐赠活动,按照捐赠意愿接收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监督救灾捐赠款物发放及志愿服务工作。

7)医疗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红十字会等组成。按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受伤人员救治、受灾地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灾后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8)秩序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盐城军分区、武警盐城支队、受灾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组成。按职责负责指导受灾地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做好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疏导和管制,维护交通秩序。

9)宣传引导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组成。按职责负责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与引导,回应社会热点关注。

10)恢复重建组:由受灾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盐城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盐城监管分局、国网盐城供电公司等组成。按职责负责指导帮助受灾地区抢修因灾损毁道路、水利、通信、电力、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组织开展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运输、应急通信、电力等保障,组织编制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等。

11)技术支撑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盐城海事局、市盐城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国网盐城供电公司等组成。按职责分工提供相关行业领域技术服务,保障灾情研判和灾后评估。

2.4  专家委员会

市防减救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出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灾害救助准备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及时向市安委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安委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积极引导群众和企业通过12345等市民热线反映涉灾需求。

灾情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4.1.1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灾情信息原则上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北斗短报文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龙卷风、地震、森林火灾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受灾地区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4.1.6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上报至市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  对于干旱灾害,受灾地区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会商核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3  信息发布

4.3.1  灾情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受灾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主动通过传统媒体及所属新媒体、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3.2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救灾工作措施、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3.3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先期救灾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控制并监测灾害现场,防止灾害继续扩大。

2)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3)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并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4)协调有关部门开放受灾地区附近的应急避难场所,集中安置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服务。

5)维护好灾害现场和应急避难场所内秩序。

6)按要求收集并报告灾情信息。

5.2  分级响应

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10.3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2.1  一级响应

5.2.1.1  启动条件

盐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或2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60万人以上。

5.2.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2.1.3  响应措施

启动一级响应后,市防减救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会商研判。滚动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派出现场工作组。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领导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市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统计汇总灾情。市安委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安委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减救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投入救灾力量。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市应急管理局分别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积极帮助受灾地区救援转移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盐城军分区、武警盐城支队根据市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国资委督促指导市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

5)转移安置群众。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水(海)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盐城海事局及相关部门组织协调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调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申请中央、省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

7)抢修基础设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受灾地区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受灾地区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应急抢修。市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应急供水工作。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督促协调各级广电单位做好受灾地区应急广播运行保障和广播电视设施恢复工作。盐城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督促协调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抢险恢复工作。国网盐城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所辖供电设施恢复。

8)维护灾区秩序。市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教育局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盐城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9)提供技术支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组织自然灾害发生地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地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在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的组织指导下,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单位和受灾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和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市安委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2  二级响应

5.2.2.1  启动条件

盐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3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

5.2.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同时向市防减救灾委主任报告。

5.2.2.3  响应措施

启动市级二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会商研判。滚动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派出现场工作组。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领导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统计汇总灾情。市安委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安委办报告有关情况。

4)投入救灾力量。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市应急管理局分别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积极帮助受灾地区救援转移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盐城军分区、武警盐城支队根据市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转移安置群众。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水(海)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盐城海事局及相关部门组织协调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调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申请中央、省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

7)抢修基础设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受灾地区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受灾地区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应急抢修。市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应急供水工作。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督促协调各级广电单位做好受灾地区应急广播运行保障和广播电视设施恢复工作。盐城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督促协调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抢险恢复工作。国网盐城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所辖供电设施恢复。

8)维护灾区秩序。市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教育局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盐城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9)提供技术支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组织自然灾害发生地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时发布救灾捐赠需求信息,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在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的组织指导下,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单位和受灾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和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市安委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3  三级响应

5.2.3.1  启动条件

盐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2.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向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报告。

5.2.3.3  响应措施

启动市级三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会商研判。市安委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滚动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派出现场工作组。派出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统计汇总灾情。市安委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市安委办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4)投入救灾力量。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市应急管理局分别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积极帮助受灾地区救援转移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盐城军分区、武警盐城支队根据市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转移安置群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调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申请中央、省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

7)抢修基础设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受灾地区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受灾地区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应急抢修。市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应急供水工作。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督促协调各级广电单位做好受灾地区应急广播运行保障和广播电视设施恢复工作。盐城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督促协调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抢险恢复工作。国网盐城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所辖供电设施恢复。

8)维护灾区秩序。市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盐城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9)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0)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11)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在市政府指导下,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单位和受灾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2)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和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3)市安委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4  四级响应

5.2.4.1  启动条件

盐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2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2.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安委办常务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同时向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5.2.4.3  响应措施

启动市级四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市安委办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会商研判。市安委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滚动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现场工作组。派出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统计汇总灾情。市安委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市安委办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4)投入救灾力量。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市应急管理局分别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盐城军分区、武警盐城支队根据市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转移安置群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调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

7)抢修基础设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受灾地区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受灾地区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应急抢修。市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应急供水工作。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督促协调各级广电单位做好受灾地区应急广播运行保障和广播电视设施恢复工作。盐城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抢险恢复工作。国网盐城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所辖供电设施恢复。

8)维护灾区秩序。市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盐城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9)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10)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和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启动条件调整

5.3.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3.2  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  响应联动

5.4.1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森林火灾等应急响应的,市安委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4.2 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向受灾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所涉及县(市、区)要立即启动县(市、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启动四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市防减救灾委应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县(市、区)启动四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5  响应提升

救灾响应启动后,出现灾情扩大、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启动条件时,经研判,由市安委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提升响应等级。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市安委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并报市应急管理局。

6.1.2  根据受灾地区县(市、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

6.1.3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灾害高风险区和灾害隐患点,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或未达到响应启动条件、但局部灾情严重的灾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区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根据受灾地区县(市、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6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7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受灾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8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县(市、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3.2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摸底调查,会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受灾地区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  根据受灾地区县(市、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冬春救助资金,并确定市级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规定及时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5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冬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市委、市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2  市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地方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及时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必要时,申请中央、省救灾资金支持。

7.1.4  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和建设市、县(市、区)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县(市、区)、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就近高效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鼓励支持村(社区)根据需要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市、县(市、区)、镇(街道)应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救灾物资产能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

7.2.4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7.3  通信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为基层配备应急通信装备,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4  设备设施保障

7.4.1  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为涉灾部门和基层救灾人员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提升应急指挥调度能力。

7.4.2  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视情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医疗卫生保障

7.5.1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5.2  市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

7.6.1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6.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受灾地区有关部门(单位)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  组织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地震、林业、消防救援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奖励制度,建立覆盖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的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8.2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程序。

7.8.3  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救助保险。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优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时效。

7.8.4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7.9  科技保障

7.9.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地震、林业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理论研究,建立合作机制,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理论支撑。

7.9.3  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推动主动发布终端向自然村延伸覆盖,探索城区应急广播建设,推进市县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深度覆盖。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10  宣传和培训

7.10.1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海洋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7.10.2  组织开展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新闻发言人、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市安委办指导、协调市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针对台风、风雹等高发灾种开展演练,实施场景化桌面推演,建立演练复盘制度,检验和提高全市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责任与奖惩

市安委办不定期对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1.1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与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应急管理局应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9.1.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9.1.3 各县(市、区)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各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动态完善预案。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1221日印发的《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10  附件

10.1  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体系图


 

 

 

 

 

 

 

 

 

 

 

 

 

10.2  盐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规划、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志愿服务工作,推进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盐城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军分区机关、人武部、盐城离休所所属人员以及民兵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培训、演练,参加灾害事故预防和抢险工作;必要时协调部队、组织民兵参与处置重、特大灾害事故。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市发展规划;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调推进有关项目的立项、建设;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协调受灾地区粮油市场保供工作。

市教育局:指导并协调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将防灾减灾纳入国民教育计划,推进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进学校。

市科学技术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有关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关键技术研究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做好无线电应急处置工作(涉及通信保障内容由盐城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市公安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司法局: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立法和修订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预算管理和拨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表彰奖励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指导灾区开展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分析,提出污染处置方案,协助灾区政府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政府编制村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急评估、安全鉴定、恢复重建等工作;组织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地震跟踪监视与分析研判,组织开展活动断层调查、地震小区划和防震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地震灾害科学考察工作;指导灾区被毁坏的天然气、供水等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环卫、户外广告、建筑亮化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灾民疏散、物资、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国省道干线公路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支持协调抗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发布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安全信息,提醒、指导船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内河通航水域搜救职责,组织、协调、指挥内河通航水域搜救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协调铁路、民航、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开展铁路、民航、高速公路等设施的安全和抢修,优先运送防灾减灾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

市水利局: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协调海洋渔业生产安全搜救工作;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工作;协同组织市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协调广电媒体及时播报防灾、避险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安委办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组织编制全市自然灾害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牵头组织市内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和地区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省、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市本级防灾减灾救灾资金预算管理和拨付等工作。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市境内外国、港澳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督促所监督国有企业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物资的市场秩序;负责防灾减灾救灾有关物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市统计局: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团市委:支持和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组织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武警盐城支队:负责组织指导驻地武警部队抓好应急事故处置队伍建设,加强抢险救灾技能训练;发生重大灾害时组织指挥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抢险、事故处置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市科学技术协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负责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做好气象保障服务。

盐城海事局:负责组织辖区内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与转移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盐城监管分局:督促指导公共安全救助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高效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

盐城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应急通信保障和公众通信网络设施抢修等工作。

国网盐城供电公司:指导灾区被毁坏的电力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10.3  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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