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南高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5〕3号)精神,从2026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盐城市区(含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大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东台市执行省确定的二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2260元调整至2430元;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执行省确定的三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2010元调整至21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盐城市区(含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大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东台市执行省确定的二类地区标准,由原来的22元调整至23元;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执行省确定的三类地区标准,由原来的20元调整至21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