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组织、人事、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党群等工作;参与管理有关民族宗教专项工作经费。起草我市民族宗教方面的文件,拟订相关政策规定,组织推动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按有关规定承办涉及民族宗教政策法规问题的书刊文章及音像制品的审核事宜;组织民族宗教理论研究;承担行政复议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工作,并限时办结。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的预警、应急机制建设等工作,监督检查安全稳定相关工作,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拟订民族宗教事业等规划,承担相关统计工作;组织协调网络宗教事务管理,规范网络宗教信息服务工作;负责民族宗教系统信访工作。
(二)民族处
承担民族、伊斯兰教等事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民族方面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协助有关部门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承担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监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和扶贫工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参与协调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合作、对口支援工作。依法管理伊斯兰教事务;指导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指导城市民族工作,服务管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协助建立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开展防范宗教极端势力和反恐工作;负责对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的确认;联系各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服务内地新疆班和在盐高校少数民族学生;承担民族、伊斯兰教方面的综治维稳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处理民族、伊斯兰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及来信来访;负责管理民族专项工作经费;协助有关部门防范、处理宗教非法活动;组织协调网络宗教事务管理,规范网络宗教信息服务。
(三)宗教处
承担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民间信仰等事务管理工作;联系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全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民间信仰等事务进行管理;指导佛教、道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承担宗教对外交流归口管理工作;承担宗教院校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宗教方面的综治维稳、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及来信来访;负责管理宗教专项工作经费;协助有关部门防范、处理宗教非法活动;组织协调网络宗教事务管理,规范网络宗教信息服务。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职处长(主任)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