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K12926869E/2025-2646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5-02-02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公安、司法
时效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

《盐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道路交通快速发展,高架高速互联成网、农村道路提档升级,立体化大交通格局已经形成,全市道路总里程2.9万公里,位居全省第一;机动车驾驶人244.7万人、机动车保有量171.8万辆,位居全省第七。通畅发达的道路交通在服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的同时,也滋生一定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的重要论述,统筹各方力量齐抓共管,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交通,全力守护社会安定、百姓安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盐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依据

《规定》主要依据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

三、主要目标

全面构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建立健全溯源调查、追责问责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二)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明确市、县、镇三级政府领导责任,村居、社区协助责任。明确交通死亡事故党政领导到场制度,按照亡1人、2人、3人、5人和10人以上标准,市、县、镇三级政府领导应当第一时间到场指导、协调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查找事故原因,举一反三,督促问题整改。

(三)部门(机关)职责。明确公安、教育、工信等24个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在省《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完善公安、城管、交通、市监等12个部门职责,新增发改、民政、司法、自规、水利、邮政、供电、消防等8个部门职责。

(四)单位职责。明确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主体责任,包括:新闻媒体、保险机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驾驶人培训机构、货运站(场)经营企业、学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经营企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代驾平台服务单位,以及邮政、快递、外卖等经营企业。

(五)责任落实和追究。明确政府、部门、单位责任落实要求和事故调查、追责问责机制。在省《规定》基础上,补充明确较大以下亡人道路交通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应当履行逐级报告、溯源调查、追责问责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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