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养、领养犬只需要什么条件?
一、犬只认领指南
1、收容犬只认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被收容的犬只能够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养犬人领回,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凭有效证件到犬只留检机构认领。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在留检机构产生的饲养、免疫、医疗等费用。
无人认领、养犬人逾期不领回的犬只,视为弃养犬只,由犬只留检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提醒:
(1)养犬人一定要为犬只佩戴犬牌,即使不慎跑丢,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犬牌迅速查明犬只信息,及时通知犬主人领回;
(2)养犬人应当按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领回犬只,否则会产生一定的救助费用;
(3)养犬人逾期不领回的犬只,视为弃养犬只,由犬只留检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2、收容犬只中有哪些情形犬主人不可以领回犬只?
对收容的犬只做出没收处理决定的,不予领回。例如:
(1)养犬人饲养禁养犬只,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2)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3)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延续、变更登记的,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
(4)养犬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5)养犬人虐待犬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
3、市犬只留检所收容犬只公示渠道在哪里?
(1)收容犬只公示渠道:通过“我的盐城”搜索“养犬登记”,找到“流浪犬认领”,查看收容犬只信息;
(2)市犬只留检所地址: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通明路52号;
(3)市犬只留检所联系电话:0515-88893110。
4、养犬人申请认领犬只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个人或者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能够证明犬只权属的相关材料。包括下列之一的:养犬登记证、犬牌、免疫证等,犬主购买犬只的发票等合法来源证明及复印件,犬主饲养犬只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
(3)涉犬案事件发生地相关派出所出具的依法解除收容等书面证明或者同意其领回的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二、犬只领养指南
1、领养犬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犬只留检机构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收容的犬只,经检疫合格并认为适合被领养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养犬条件的个人和单位领养。领养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领养犬只。
2、被领养犬只范围有哪些?
公安机关依据《条例》规定收容的,无人认领且经检疫合格的犬只。包括:
(1)流浪犬、无主犬;
(2)没收犬;
(3)按照规定送交的其他犬只。
以上犬只不含禁养犬和大型犬。
3、领养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领养犬只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经同意领养的,签订犬只领养协议书;
(2)领养人不得将被领养犬只用于牟利或者经营活动;
(3)饲养被领养犬只,应当遵守《条例》等相关规定和领养协议书相关要求。
4、领养人应符合什么条件才可领养犬只?
个人领养:
(1)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
(2)具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一户只能领养一只,重点管理区已经饲养犬只者,不得领养,一般管理区已经饲养两只犬只者,不得领养;
(5)领养人应具备爱心、责任心,无因遗弃或者虐待犬只被处罚的记录;
(6)三年内无犬只被没收或者被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处罚记录。
单位领养:
(1)一般管理区单位因护卫工作需要的;
(2)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合法身份证明;
(3)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设备;
(5)领养人应具备爱心、责任心,无因遗弃或者虐待犬只被处罚的记录;
(6)三年内无犬只被没收或者被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处罚记录。
5、申请领养犬只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个人申请:
(1)领养申请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其他固定住所合法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单位申领:
(1)领养申请登记表;
(2)单位登记证明;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犬只专门管理人的身份证明;
(4)养犬必要性的说明;
(5)单位饲养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的证明;
(6)单位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领养程序及手续是什么?
(1)领养人(单位)可在“我的盐城”APP中“养犬登记”模块“我要领养”栏目查看被领养犬只信息。具体领养时间将提前一周在此模块上公告发布;
(2)领养人(单位)可以选中拟领养犬只,网上初步填写个人信息;
(3)领养人(单位)可联系市犬只留检所(0515-88893110)现场领养犬只;
(4)领养人(单位)持《领养犬申请登记表》及相关材料送养犬所在地派出所审核(《领养犬申请登记表》可在“我的盐城”APP中“养犬登记”模块“资料下载”中自行下载打印填写,也可在市犬留所领取);
(5)对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领养人(单位)送所在地派出所报送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审批;
(6)领养人(单位)持公安(分)局审批的《领养犬申请登记表》,在规定时间内,前往犬只留检机构签订领养协议,接受养犬法规宣传教育,并办理《养犬登记证》及领取犬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