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滨海县、大丰区城管局,盐南高新区规建服务中心,市直相关部门及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园林绿化专项验收(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专项验收”)工作,依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3〕117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园林绿化专项验收工作,并负责市本级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园林绿化的直接监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园林绿化的具体管理工作。
因事权划分,原主管部门负责的园林绿化分期专项验收,但尚未全部建成的开发项目,由现主管部门按规定加强后期管理。
二、验收流程
(一)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自验合格,向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
1. 园林绿化专项验收书面申请报告;
2. 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或投资项目备案证等相关证明;
3.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要点、规划总平图;
4. 绿化施工图;
5. 绿化竣工图;
6. 绿地率指标佐证材料;
7. 建设单位组织的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包括工程合同、各参建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等);
8. 园林绿化现场影像资料;
9. 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二)验收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成立园林绿化专项验收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园林绿化专项验收。主要工作如下:
1. 复核资料。申报资料齐全,相关数据满足规划要求,绿化施工图与绿化竣工图基本一致,予以受理。
2. 现场勘察。依据规划总平图、绿化施工图、绿化竣工图,对照标准要求,现场核实绿化栽植位置、数量等基本信息,对绿化效果进行评价。
3. 验收结果。经验收合格的,出具《盐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园林绿化专项验收表》(附件)。验收不合格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4. 分期验收。按照“总体设计、分期开发、分期验收”原则,园林绿化分期验收的开发项目,终期验收时需对项目整体回头看,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绿化指标满足规划要求。对分期项目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的,不得通过终期验收。
三、标准要求
园林绿化专项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 绿地率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且不低于规划部门批准的指标要求;
2. 绿化建设与规划一致,未发生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行为;
3. 绿化专项验收时,现场与绿化施工图基本相符,树木栽植成活率不应低于95%,景观质量与绿化观感良好;
4. 满足基本功能需求;
5. 未发生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其他事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园林绿化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长效管理,及时做好项目建设责任期内绿化补植等工作。项目建设责任期满后及时向房地产开发项目主体或者指定的管理单位进行绿化移交。
特此通知。
附件:盐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园林绿化专项验收表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