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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盐城市数据局
盐城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盐城市房屋建筑和
市政设施工程领域围标串标暨违法分包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盐都区、亭湖区数据局,盐城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盐南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围标串标暨违法分包转包专项整治工作。现将《盐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围标串标暨违法分包转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盐城市数据局
盐城市公安局
2025年6月19日
盐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
围标串标暨违法分包转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建设工程市场活动监管,整治建设工程领域围标串标和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建立长效机制,现就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围标串标暨违法分包转包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投标和标后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招标人(建设单位)、投标人(施工单位)、评标专家、代理机构等各方主体行为,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营造公平竞争、阳光透明的市场环境。
二、整治范围
1. 招投标专项整治。整治范围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所有含标段发布招标公告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抽查部分项目,抽查项目数量不少于项目总数量的20%。
2. 违法分包转包专项整治。整治范围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建工程。
三、整治内容
(一)标前重点整治:
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采取化整为零及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2. 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违法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3. 招标人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合作意向等理由搞“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4. 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歧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5.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或者标底;
6.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7. 与其他投标人、招标人围标串标;
8.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标中重点整治:
1. 招标人暗示倾向性诱导评标;
2. 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3. 评标专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或私下接触投标人和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4. 评标专家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行为;
5. 评标专家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职行为。
(三)评标后重点整治:
1. 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 投标人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四)违法分包转包重点整治:
1. 承包单位将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包括母公司转子公司、合作联营等变相转包);无资质或超越资质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承揽工程;施工合同主体无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资金异常流转至其他单位(个人)等行为。
2. 承包单位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专业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或未在监管平台信息归集等行为。
3.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负责人、技术、质量、安全等),或派驻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无社保关系或未实际履职,以及总包或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勤率低于70%等行为。
4. 专业分包单位将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或劳务承包人再分包,分包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主体结构施工违规分包(钢结构除外)等行为。
四、工作安排
(一)招标人(建设单位)自查(2025年7月底前)。招标人(建设单位)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照专项整治方案内容和自查情况表逐一排查,并将自查情况表于7月30日前报送至监管部门。
(二)集中排查整治(2025年8月至10月)。各县(市、区)监管部门聚焦整治工作重点任务,对本级监管的整治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整治重点逐一进行排查,梳理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
(三)总结提升(2025年11月)。各地要聚焦整治中的薄弱环节、推进中的堵点难点、机制上的短板不足,认真总结经验做法,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法措施,着力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管理闭环。并于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报市住建局,联系人: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夏文汕,市建筑工程管理处陈晓丹;联系电话:0515-86663529,0515-88333402;邮箱:yczjzbb@163.com.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市、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工程围标串标、违法分包转包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切实把推进建设工程围标串标、违法分包转包整治工作常态化。要进一步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坚决落实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认真抓紧抓实各项工作,确保建设工程围标串标、违法分包转包整治工作取得切实成效。
(二)加大处罚力度。各县(市、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整治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处罚力度。要采取行政处罚、约谈督导、公开曝光、信用惩戒、案件移送等手段多部门综合惩处,对涉嫌行业乱象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落实,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要形成典型案例,警醒和规范招标人及各方主体行为。
(三)构建联动机制。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要根据《盐城市招标投标活动联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数据、审计、纪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动查处通报反馈的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推动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监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法规宣贯,进一步提高参建各方主体的法规意识。要通过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加强对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有计划地宣传报道一批典型案件,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引导社会群众参与整治工作,共同协力净化市场环境。
(五)注重长效机制。各县(市、区)监管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纵深推进招投标改革创新,进一步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强化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持续完善源头整治、长效常治的制度机制,规范工程建设活动各方主体行为,推动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附件:1. 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领域围标串标暨违法分
包专项整治招标人自查情况表
2. 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领域围标串标暨违法分
包专项整治自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领域围标串标暨违法分包
专项整治招标人自查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项目名称 | ||||||||||||||||||
招标人 | ||||||||||||||||||
项目决策和审批 | 立项、初设(实施方案)批准时间 | 立项批准机关 | ||||||||||||||||
立项批准文号 | 施工许可证号 | |||||||||||||||||
代理单位 | 代理确定方式 | |||||||||||||||||
招投标前期手续是否齐全 | 招标组织形式 | □自行招标 □委托代理 | ||||||||||||||||
项目标段划分情况(详细列出) | 设计 | 标段名称 | 公告发布 媒介 | |||||||||||||||
公告发布时间 | 开标时间 | 中标时间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集团网招标 □ 直接发包 | |||||||||||||||||
预算价 (万元) | 最高限价 (万元) | 中标价 (万元) | ||||||||||||||||
中标单位 | 项目经理 | |||||||||||||||||
中标金额 (万元) | 下浮率 | 是否收到异议投诉 | ||||||||||||||||
异议投诉主要内容 | ||||||||||||||||||
合同订立时间 | 合同金额(万元) | 合同订立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相符 | ||||||||||||||||
项目标段划分情况(详细列出) | 监理 | 标段名称 | 公告发布 媒介 | |||||||||||||||
公告发布时间 | 开标时间 | 中标时间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集团网招标 □ 直接发包 | |||||||||||||||||
预算价 (万元) | 最高限价 (万元) | 中标价 (万元) | ||||||||||||||||
中标单位 | 项目经理 | |||||||||||||||||
中标金额 (万元) | 下浮率 | 是否收到异议投诉 | ||||||||||||||||
异议投诉主要内容 | ||||||||||||||||||
合同订立时间 | 合同金额(万元) | 合同订立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相符 | ||||||||||||||||
施工 | 标段名称 | 公告发布 媒介 | ||||||||||||||||
公告发布时间 | 开标时间 | 中标时间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集团网招标 □ 直接发包 | |||||||||||||||||
预算价 (万元) | 最高限价 (万元) | 中标价 (万元) | ||||||||||||||||
中标单位 | 项目经理 | |||||||||||||||||
中标金额 (万元) | 下浮率 | 是否收到异议投诉 | ||||||||||||||||
异议投诉主要 内容 | ||||||||||||||||||
合同订立时间 | 合同金额(万元) | 合同订立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相符 | ||||||||||||||||
工程变更 情况 | 是否变更 | 变更金额(万元) | ||||||||||||||||
变更原因 | ||||||||||||||||||
重大项目变更是否规范, 是否存在低价中标、高价结算问题 | ||||||||||||||||||
更换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 变更后项目经理 | 更换原因 | ||||||||||||||||
是否到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 项目经理是否履职考勤 | |||||||||||||||||
施工现场项目组人员是否与招标一致,备案项目组人员是否到位 | 技术负责人 | 施工员 | 安全员 | 质检员 | 项目总监 | 总监代表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
自查内容 | 自查情况 | |||||||||||||||||
招标人是否存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采取化整为零及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 ||||||||||||||||||
招标人是否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违法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 ||||||||||||||||||
招标人是否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合作意向等理由搞“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 ||||||||||||||||||
招标人是否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歧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
招标人是否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或者标底 | ||||||||||||||||||
投标人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 | ||||||||||||||||||
投标人是否存在与其他投标人、招标人围标串标情形 | ||||||||||||||||||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情形 | ||||||||||||||||||
是否存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情形 | ||||||||||||||||||
招标人是否存在暗示倾向性诱导评标情形 | ||||||||||||||||||
评标专家是否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情形 | ||||||||||||||||||
评标专家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或私下接触投标人和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等情形 | ||||||||||||||||||
评标专家是否存在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行为 | ||||||||||||||||||
评标专家是否存在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职行为 | ||||||||||||||||||
招标人是否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等情形 | ||||||||||||||||||
投标人中标人是否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 ||||||||||||||||||
承包单位是否存在将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包括母公司转子公司、合作联营等变相转包);无资质或超越资质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承揽工程;施工合同主体无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资金异常流转至其他单位(个人)等行为 | ||||||||||||||||||
承包单位是否存在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专业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或未在监管平台信息归集等行为 | ||||||||||||||||||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是否存在未派驻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负责人、技术、质量、安全等),或派驻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无社保关系或未实际履职,以及总包或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勤率低于70%等行为 | ||||||||||||||||||
专业分包单位是否存在将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或劳务承包人再分包,分包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主体结构施工违规分包(钢结构除外)等行为 | ||||||||||||||||||
是否存在除上述情形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 | ||||||||||||||||||
检查人: | 负责人: | |||||||||||||||||
附件2
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领域围标串标暨违法分包
专项整治自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 期:
序 | 标 段 名 称 | 招标方式 | 中标人名称 | 项目经理姓名 及有无变更情况 | 中标价 | 控制价 | 结算价/已付款金额(万元) | 违法违规情况 |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