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K12926869E/2025-27699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5-09-18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时效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0 年 10 月 1 日。

《盐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标

通过修订《盐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政策制度,明确各方责任,优化审批流程,强化协商机制,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切实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

二、修订背景

2024年1月23日,我市发布实施了《盐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24〕1号),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部分居民加装电梯意愿难统一、业主之间协商难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政策落地成效。为积极回应群众诉求,破解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根据市政府部署,市住建局牵头对《盐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在充分吸收意见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盐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修订稿)》。2025年9月1日,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行完善。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围绕“夯实属地和部门责任、促进业主协商、便于矛盾化解、优化审批程序”等方面进行调整,共涉及5个条款,主要变化如下:

(一)优化申报流程,强化审批机关审查职责

为切实维护业主双方的合法权益,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变相“一票否决”问题,对原第六条进行了修订,明确审批机关审查责任,要求其在审查中充分听取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作出决定。

——修改前:“产生不利影响的,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与权益受损业主须协商一致形成书面协议。”

——修改后:“确实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与合法权益受损的业主协商;如达成补偿协议的,其内容应当纳入加装电梯方案。审批机关应当对加装电梯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加装电梯直接关系他人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审批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依法作出决定。”

(二)优化业主协商内容,强化内部责任明确

将原第六条第三款“电梯安全责任事项协商”调整至第七条第二项中,与“电梯维护保养费用分担方案”合并表述,确保条款内容逻辑一致、责任明确。

——修改前:“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运行、保养、维修费用等分担方案;”

——修改后:“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运行、保养、维修费用、电梯安全内部责任等分担方案;”

(三)增加业主协商的强制性,细化电梯使用单位责任

对电梯使用单位条款进行调整,明确共有人应当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并可依法委托物业或专业机构管理,由受托方承担相应责任,增强条款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四)统一条文表述,保持政策前后一致

因删除了原第六条中规定的书面协议,所以将第十一条第六项进行了修改。

——修改前:“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书面协议”

——修改后:“本办法规定的书面协议”。

(五)明确责任主体,推行并联审批,简化办理流程

对第十二条进行修改,规定依法需办理的相关批准手续实行并联审批,由县(市、区)住建部门牵头制定具体流程,从而提高审批效率,优化群众办事体验。

——修改前:“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加装电梯办理流程由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制定”

——修改后:“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需办理的相关批准手续实行并联审批,具体办理流程由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牵头制定。”

四、修订的意义

本次《实施办法》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政府责任。审批机关主动介入利害关系协调,避免因个别反对导致工作停滞。二是促进居民协商。对电梯建设、管理、使用、责任等协商事项作出更清晰规定,便于操作。三是提升政策执行力。通过并联审批等制度设计,缩短办理周期,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四是保障群众权益。在充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平衡不同群体利益关系,营造良好居住环境。

五、实施时间

2025年9月19日,市政府印发并公布《盐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文件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咨询电话:0515-816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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