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现将《盐城市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导则(试行)》(盐住建招〔2023〕11号)予以清理废止。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25〕4号)文件精神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