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5773E/2026-27734 组配分类 监管执法
发布机构 市市监局 发文日期 2026-10-13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时效 有效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3期)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2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号),涉及我市不合格食品2批次,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亭湖区佳永乐丰蔬超市销售的阜宁大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亭湖区佳永乐丰蔬超市销售的阜宁大糕,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亭湖区佳永乐丰蔬超市,并对该超市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该超市共购进阜宁大糕40盒,货值金额280元。已全部售出,未能实际召回。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阜宁县益林镇鑫旺食品厂,并对该厂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2026年2月3日生产40盒阜宁大糕,货值金额96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16元。销售完毕后,未能实际召回。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情况,及时整改,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6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盐城市市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阜宁大糕(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盐城市市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阜宁大糕(糕点),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盐城市市星食品有限公司,并对该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该公司共生产阜宁大糕(糕点)40盒,货值金额300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80元。销售完毕后,未能实际召回。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排查整改,并未造成食源性疾病。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2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