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盐城市智能坐便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
2.抽样方法
2.1生产企业、实体店抽样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件,其中1件为检验样品,1件为备用样品。
2.2电商平台采样
抽样数量为同一型号卫生洁具 智能坐便器2件。
3.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便器功能 | 便器用水量 | GB/T 6952-2015 | |
2 | 清洗功能 | 喷嘴伸出和回收时间 | GB/T 34549-2024 | |
3 | 清洗水流量 | GB/T 34549-2024 | ||
4 | 清洗用水量 | GB/T 34549-2024 | ||
5 | 喷头自洁性能 | GB/T 34549-2024 | ||
6 | 暖风烘干性能 | 暖风温度 | GB/T 34549-2024 | |
7 | 暖风出风量 | GB/T 34549-2024 | ||
8 | 坐圈加热功能 | GB/T 34549-2024 | ||
9 | 机械强度 | 摇摆试验 | JC/T 764-2008 | |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T 34549-2024卫生洁具 智能坐便器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