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一、更改条件以及所需材料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给予变更。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提交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需要提交其本人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变更姓名申请: 1.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6.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 三、办结时限 未满六周岁公民的姓名变更,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六周岁以上公民姓名变更,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注意事项 除姓氏外,公民姓名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