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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规划局关于征求《盐城市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市政府《盐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盐政发〔2017〕33号)、《盐城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17〕2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改进规划管理方式,优化审批程序,在规划审批过程中推行诚信制度,我局制定了《盐城市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ycsghjzhc@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盐城市规划局办公室;邮政编码:224000。

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18年9月24日。

附件:《盐城市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盐城市规划局

2018年9月14日

附件:

盐城市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告知承诺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市政府《盐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盐政发〔2017〕33号)、《盐城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17〕2号)等文件要求,为改进规划管理方式,优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在规划审批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制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大市区范围内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各类建设工程。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提出建设项目规划行政审批申请时,规划主管部门事先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申请人和第三人以书面形式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其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规划主管部门在法定工作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中,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一书两证”、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验线、对规划条件及许可内容核实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第三人是指规划建筑设计单位、测绘单位。

第三条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主要针对以下要素:

(一)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设计资质、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等文件。

(二)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日照、建筑定位、绿地率、层高、地坪标高等技术经济指标和管理要求。

(三)供电、供水、环保、交通、消防、城管、民防等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公共配套设施配建要求。

第四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市规划局各行政服务窗口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规划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函,并明确委托权限。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各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当场核发规划管理告知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以合适的方式提醒申请人领取规划管理告知书。

第五条 申请人收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告知书,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协同相关第三人对有关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并将经签章的诚信承诺书当面递交给市规划局各行政服务窗口。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告知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保证申请材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保证文字材料和图纸材料的一致性,以书面形式签订诚信承诺书。建设单位是子公司的,还应由其上级单位(或控股公司)审核盖章。

(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相关技术报告、施工图纸,以书面形式签订诚信承诺书。

(三)测绘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检测成果报告、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以书面形式签订诚信承诺书。

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和测绘单位诚信承诺书可在市规划局进行中介机构备案时一次性提交,承接不同设计任务时无需重复提交。

第六条 局综合督查处(行政许可服务处)为局诚信管理牵头部门,主要负责:

(一)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告知承诺的整体推进工作;

(二)联合用地规划处、工程规划处等处室,对各分局实施告知承诺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大市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规划建筑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违反告知承诺事项失信行为进行检查和抽查工作;牵头组织对失信行为的认定及处置;

(三)对已认定失信行为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及时发出《违反承诺事项失信行为整改通知单》,列入诚信数据库管理;对列入诚信数据库管理的存在不良诚信记录和失信行为的单位,根据失信程度及其承诺,作出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现场检查频次;

(四)建立和维护规划管理诚信档案数据库,并及时依规记入盐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五)负责与相关行业资质管理部门和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单位失信行为。

第七条 各分局为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

(一)具体实施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告知承诺工作;

(二)建立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面积计算和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复核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对于经复核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暂停行政审批行为,并将复核结果上报综合督查处;

(三)对规划行政审批中发现的建设单位违法建设行为提出失信处置建议。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规划建筑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行政审批事务中或在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中,违反规划管理告知承诺事项的均属失信行为,具体认定规则如下:

(一)建筑面积失信行为认定规则:

(1)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项目,实测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建筑面积3%以内(含3%)的为合理误差, 3%-5%范围内(含5%)的为一般失信行为,5%以上的为严重失信行为;

(2)大于1000平方米小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项目,实测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建筑面积2%以内(含2%)的为合理误差, 2%-4%范围内(含4%)的为一般失信行为,4%以上的为严重失信行为

(3)大于5000平方米小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项目,实测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建筑面积1.5%以内(含1.5%)的为合理误差,1.5%-3%范围内(含3%)的为一般失信行为,3%以上的为严重失信行为;

(4)大于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项目,实测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建筑面积0.5%以内(含0.5%)的为合理误差,0.5%-1%范围内(含1%)的为一般失信行为,1%以上的为严重失信行为。

(5)建设项目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累计总建筑面积1%以内(含1%)且不超过500平方米的为合理误差,1%-2%或500-1000平方米的为一般失信行为,2%以上或1000平方米以上的为严重失信行为。

(二)日照分析失信认定规则:

日照分析数据出现个别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但可以通过及时整改消除影响的为一般失信行为;日照分析数据多处造假,严重失实的为严重失信行为。

(三)设计成果失信认定规则

设计成果不准确、不完整、不规范、图纸及数据不一致,但可以通过及时整改消除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影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一般失信行为;设计成果多处造假,影响行政审批的准确性,造成严重后果的为严重失信行为。

(四)测绘成果失信认定规则

测绘报告中不准确、不完整、不规范、但可以通过及时整改消除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影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一般失信行为;测绘报告多处造假,影响行政审批的准确性,造成严重后果的为严重失信行为。

(五)违法建设失信认定规则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进行建设的行为,如通过及时整改消除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影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一般违规失信行为;如产生恶劣的、无法挽回的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为严重失信行为。

(六)其他失信认定规则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等申请要件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行政许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一般失信行为;产生恶劣的、无法挽回的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为严重失信行为。

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三次一般失信行为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 对失信行为主要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如属建设单位责任,除限期整改以外,应按该单位及上级单位(或控股公司)的承诺内容进行相应处置。竣工核实过程中发现超出许可面积合理误差的,按销售均价予以没收。

如属设计单位责任,除限期整改以外,应按其承诺内容进行相应处置。

如属测绘单位责任,除限期整改以外,应按其承诺内容进行相应处置。

对一般失信行为,市规划局应当督促其立即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同时采取信用提醒或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对严重失信行为,将上述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通报资质管理等相关有权管理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并将相关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系统,供社会查询。

第十条 成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分局等参加的局违反承诺事项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工作组,对局行政许可相关部门、分局、支队在日常监管中或通过检查、抽查发现的相关问题做出是否属于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认定。

在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部门、分局应填报《失信行为登记表》,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第三人可能存在失信行为。

对规划检查、核查发现失信行为的,做出承诺的申请人和第三人可向相关部门、分局作出解释,相关部门、分局应及时书面告知认定情况及依据。

申请人和第三人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出现违反告知承诺事项失信行为的,由综合督查处做出《违反承诺事项失信行为整改通知单》,书面告知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承诺义务(含本单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承诺义务的)或者履行承诺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无法通过规划审批和规划核实等后果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在《建设项目承诺书》中应承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对违反承诺事项行为处理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异议,可以向市规划局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市规划局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调查,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个人)。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盐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告知书

2.建设单位诚信承诺书

3.设计单位诚信承诺书

4.测绘单位诚信承诺书

5.失信行为登记表

6.违反承诺事项整改通知单

盐城市规划局关于征求《盐城市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附件1-附件5.doc


征集部门:盐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9-14 截止日期:201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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