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乡公共空间资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我市拟制定《盐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现就《盐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于2019年9月2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yccg86665618@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盐城市城市管理局,联系人:宋裕,邮政编码:224000。 附件:《盐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8月29日 附件 盐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乡公共空间资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道路、广场、公共设施等载体设置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内容的设施,包括灯箱、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实物造型等。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户在办公地、经营地的建(构)筑物、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或者商户名称、字号、商号、徽标的招牌、标志牌、匾牌、字牌等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大型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点位审批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上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国道、省道、农村公路以及内河港口、码头等管理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水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与城市规划、区域功能、历史风貌、周边环境等相适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布点的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所占空间资源纳入公共资源管理,实行有偿设置使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跨线立交桥和人行天桥桥体与护栏、道路和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的; (二)遮挡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的; (三)在国家机关、学校、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四)在主次干道红线范围内的,以及边缘侵入红线范围内的; (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影响绿化景观的; (七)利用建筑物顶部超出天际线部分及沿街毗邻建筑之间空间的; (八)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九)破坏建筑物立面整体风貌的; (十)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功能的。 市、县(市)中心城区和高速铁路沿线不得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 除城市大型公益广告牌和工地围挡按有关技术规范设置外,不得设置其他大型围挡广告设施。 第九条 严格控制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电子显示屏广户外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50米范围内设置落地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朝向道路来车方向严禁设置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 (二)设置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干扰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等电子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利用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播放声音的,音量应当合符环境噪音标准; (四)设置在商业街区的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夜间亮度不得超过1000cd/㎡;设置在其他区域的,夜间亮度不得超过400cd/㎡。 第十条 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一载体设置的店招标牌设施保持统一规格,与载体立面风格、色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店招标牌设施的设计,应当体现地方特色、个性文化和业态特点。 (二)不得影响、破坏载体的立面形象,不得“一店多招”、“多层多招”设置; (三)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安全; (四)不得在建筑物超出天际线部分设置店招标牌设施; (五)企业、商户店招标牌内容应当与登记注册名称相符,不得含有经营服务内容、电话号码、产品(画面)推广宣传等广告信息; (六)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建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 (七)店招标牌设置者停业不再使用时,应当自行拆除店招标牌设施,并恢复附着物原貌。 第三章 设置流程与监管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除交通运输、水利部门管理权限外,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地区从其规定。 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载体设置者应当向相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件; (三)申请人信用承诺,若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还应当提交信用核查报告; (四)载体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载体位置关系图; (六)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七)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勘察,并根据实际需要,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否影响交通安全、产生光线、噪声污染等,征求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期限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确需转让、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其广告版面空置时间连续超过15日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设置者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并恢复附着物原貌。 第十九条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服从,支持配合。给设置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商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履行公益宣传义务,公益宣传内容占广告内容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20%,并服从城市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一条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产品展销、节日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供下列申请材料,经批准后设置: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庆典、促销活动除外);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 在设置或者更新店招标牌设施前,设置者须将下列材料提供给所辖区域城市管理部门,接受设置指导,并办理备案: (一)房屋使用权证明; (二)店招标牌效果图; (三)现场照片; (四)安全承诺书等。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设置者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安全,出现字体残缺、画面污损、褪色等设施破损影响城市容貌情形的,设置者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者是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设施日常管理和安全维护,遭遇暴雨、暴雪、台风等恶劣天气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影响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检测结果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备案;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者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责令设置者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信息系统,推动设施设置、日常监管和执法信息共享,并将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者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纳入诚信管理体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设置者未及时维护、整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与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