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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盐城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空间资源,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市拟制定《盐城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现就《盐城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于2019年9月1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yccg86665618@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盐城市城市管理局,联系人:陈钰沁,邮政编码:224000。

附件:《盐城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9月3日

附件

盐城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空间资源,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和《盐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是指以挂牌出让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后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

第三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公平竞争、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发布商业性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市城市和镇范围内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交车辆、公交场站、候车亭以及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进行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利用上述范围以外的建(构)筑物、设施、场地(所)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经由所有人和使用人同意并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书面协议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和公益性户外广告,以及业主单位按规划利用其建(构)筑物、设施、场地(所)发布其自身形象广告,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市、县(市)政府统筹协调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工作。

国资、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的相关管理职责。

       第二章 有偿设置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制订年度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施计划。各区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施计划经县(市)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实施计划应当包括设置总量、路段、点位、基本样式和实施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编制、审核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施计划时,根据需要可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组织论证。

第九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出让应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所)进行,市区(含盐都区、亭湖区、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出让活动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所)进行。未经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出让。

第十条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分批编制挂牌出让文件。

挂牌出让文件应该包括挂牌公告、设置方案和出让合同等内容。

挂牌出让公告应当披露设置方案的主要内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竞买时间、竞买方式和地点、挂牌出让起始价、公益广告发布的比例(不低于20%)、期限届满后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置方式等。

设置方案包括下列内容:设置数量、每处户外广告的位置、尺寸、样式及材质、设置期限。

第十一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挂牌出让底价根据泊位所处位置、设施类型、材质、出让年限等因素确定,挂牌出让起始价超过30万元/年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价格认证机构确定。

第十二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交易主体分为出让方和受让方。

出让方为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受让方为通过公开交易取得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权的企业或个人。

受让方须在被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出让合同,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

第十三条 受让方按照设置方案和技术规范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期满后,如继续挂牌出让按照本办法重新组织出让。

        第三章  出让收入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出让收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交车辆、公交场站、候车亭以及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进行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的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二)利用上述范围以外的建(构)筑物、设施、场地(所)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出让收入按照协议履行。

第十六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出让收入属于财政非税收入,全额纳入市、县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区(含盐都区、亭湖区、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出让收入由受让方直接全额汇缴至市财政专户,市、区两级财政按五五比例分成,专项用于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成本性支出、公益广告建设维护以及其他城市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出让收入的监管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情况应予以制止和纠正,逾期不改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和广告发布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竞买以及合同履行中的信用行为进行记录,作为衡量投标人市场准入条件的评判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参与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工作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征集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09-03 截止日期: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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