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佳的受孕年龄:人体从发育到成熟,有一个黄金年段,这就是:男性25—35岁,女性24—29岁,在这个年龄段生育容易做到优生。
    2、出生缺陷:出生缺陷是指胎儿在母亲的子宫内就发生了身体结构、生理功能或精神上的异常发育。有的出生缺陷在胎儿出生时通过肉眼可发现,而有的出生缺陷必须通过特殊的仪器才能诊断。出生缺陷是导致儿童和成人残疾的主要原因,约占全国6000万残疾人总数的20%,我国每年至少有80万-120万缺陷儿出生。
    3、怎样生育一个健康的宝宝?要想得到一个健康的孩子,做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是关键。首先要做好婚前检查,遗传咨询。选择最佳生育年龄,孕期均衡合理营养,适当服用叶酸、福施福营养素;其次要进行孕前TORCH检测筛查。对确诊为高危人群的妇女,要进行染色体检测;再有,怀孕以后还要继续预防感染,谨慎用药,戒烟戒酒,避免接触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和高温环境等。
1、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初婚或再婚未生育,结婚后可由女方携带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女方近期一寸照片到女方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信息登记,免费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卡)》,并接受孕前优生指导。
2、孕产期保健:孕期:
    (1)怀孕后要注意预防各种流行性和感染性疾病,特别要防止流行性感冒、风疹、腮腺炎、肝炎等各种病毒性疾病。避免接触X线,禁止接触放射性物质,合理用药,尽量减少药物对母体,特别是胎儿的副作用。
    (2)按时进行孕期检查,如家族中有遗传病史,应进行遗传咨询,做产前诊断,限制先天性异常婴儿的出生,如发现胎儿异常应及时终止妊娠。
    (3)注意孕期卫生,加强孕期保健,增加营养,避免偏食,以供给胎儿生长所需要的营养,为胎儿的生长发育和出生后的健康生长提供良好的条件。
    (4)注意锻炼,使自己的生活方式有规律,并保持乐观情绪,同时少喝含咖啡因的饮料,不喝酒,禁吸烟,并重视胎教。产期:
       (1)合理营养。由于分娩会给产妇的身心造成极度劳累,所以分娩后的第一件事就是让产妇美美地睡一觉。睡足之后,应吃些营养高且易消化的食物,同时要多喝水。"月子"里和哺乳期都应吃高营养、高热量、易消化的食物,以促使身体迅速恢复及保证乳量充足。
       (2)加强锻炼。一般情况下,经阴道正常分娩的产妇在产生第二天就应当下床走动。也可以在医护人员指导下,每天做一些简单的锻炼或产后体操,有利于保持良好的体形。
       (3)注意卫生。"月子"里产妇的阴部分泌物较多,每天应用温开水或1:5000高锰酸钾溶液清洗外阴部。产妇每天应刷牙一两次,可选用软毛牙刷轻柔地刷动。每次吃过东西后,应当用温开水漱漱口。
       (4)母乳喂养。分娩后乳房充血膨胀明显,尽早哺乳有利于刺激乳汁的分泌,使以后的母乳喂养有个良好的开端,还利于促进子宫收缩、复原。哺乳前后,产妇要十分注意保持双手的清洁以及乳头、乳房的清洁卫生,防止发生乳腺感染和新生儿肠道感染。
       (5)注意避孕。恶露干净较早的产妇,在恢复性生活时一定要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因为产褥期受孕也是常见的事,应引起重视。
3、办理终止妊娠证明:
    (1)政策外怀孕以及怀孕14周以下的妇女,需终止妊娠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身份证及婚育情况等资料,负责出具情况说明材料,并加盖公章。乡镇(街道)计生办作进一步核实后负责出具《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
    (2)政策内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需终止妊娠的,在镇、村两级出具证明的基础上,一律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批。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不宜继续怀孕的医学证明。
    (3)凡取得终止妊娠(中期及以上)服务资格的施术单位,必须凭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4、新生儿入户:在常住地或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新生儿入户
5、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人近期一寸照片一张。符合发证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当场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规定:
    (1)、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年起至孩子14周岁止,每年各领取20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2)、独生子女父母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可以按照其退休月工资的5%每月增发退休金,或对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2400元;
    (3)、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的,女方年满49周岁,从2011年起,伤残家庭每人每月可领取120元的特别扶助金,死亡家庭每人每月可领取150元的特别扶助金;
    (4)、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年满60周岁,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1、《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夫妻,向乡(镇、街道)领取并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送交女方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并附下列材料: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第一个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夫妻双方近期合影照片两张;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与受理。乡(镇、街道)对《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查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全的,当场或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出具《补正再生育申请材料通知书》。乡(镇、街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召开群众座谈会,形成调查报告,将相关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3)审查与决定。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乡(镇、街道)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审批(含10日公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发给《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制作《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
    (4)发放与送达。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下发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送达申请人。
2、特殊情形照顾再生育办理程序:申请人符合《江苏省人口与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及盐城市特殊情形批准照顾再生育相关规定的条件,可以特殊情形申请办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其办理程序与申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程序基本一致。
3、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领取并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并向女方户籍地村(居)委会提供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关病史资料、夫妻双方与子女近期合影二寸照片一张等有关材料。
    (2)村级初审。女方户籍地村(居)委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3)乡级复核。乡(镇、街道)计生办在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调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4)县级审核。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于鉴定前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的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5)市级鉴定与送达。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鉴定结论做出后2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反馈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并送达申请人。
    (6)省级鉴定与送达。申请人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省级鉴定申请。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省,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鉴定结论作出后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通知市、县并送达申请人。
4、孕产期保健:同上。
5、办理终止妊娠证明:
    (1)政策外怀孕二胎及以上的妇女,需终止妊娠的,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
    (2)政策内怀孕二胎达14周以上的妇女,需终止妊娠的,一律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批。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宜继续怀孕的医学证明。
6、新生儿入户:
同上。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7、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对不符合政策规定而多生育子女的对象,应由县级人口计生委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1)立案。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乡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自知晓违法生育嫌疑信息7日内,填写《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立案登记表》,乡级报至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立案。
    (2)调查取证。由不少于两人对当事人的婚姻、生育、居民性质和收入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形成调查笔录。
    (3)告知权利并听取陈述和申辩。征收机关作出征收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作出决定。经调查确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由征收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5)送达决定书。决定书作出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宣告。送达时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拒签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代收,当事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均拒签的,可邀请两名以上当事人单位代表或所在村(居)委会代表作为见证人,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6)执行决定书。当事人应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申请和征收机关同意,可以延期或分期交纳。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的,又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并在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程序: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由县级人口计生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立案。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在7日内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分管领导审批后立案。
    (2)调查取证。由不少于两人对违法事实和证据作调查,形成笔录。
    (3)告知权利。处罚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听证。告知当事人可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予听证,拟写听证意见书。
    (5)作出决定。确有违法行为的,由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送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作出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宣告。
    (7)执行决定书。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暂缓或分期缴纳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申请。拟离开户籍地县(市、区)或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妇女,到户籍地乡(镇、街道)领取并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提供:
    (1)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2、发放。乡(镇、街道)接到申请人提交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后,具备办证条件的,即时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流动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于流动前在户籍地乡(镇、街道)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程序同前。
2、流动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也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应当自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地乡(镇、街道)通报。
流动人口《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在流动人口女方户籍地申请办理。程序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