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咨询信访事项办理延期的相关规定 |
| 内容 | 请告知信访事项在办理过程中是否可以延期? |
| 办件编号 | LM20251166486 |
| 提交时间 | 2025-11-25 10:30:00 |
| 处理状态 | 处理结束 |
| 回复单位 | 市信访局 |
| 回复日期 | 2025-11-25 10:33 |
| 内容回复 | 来信人同志: 您好!来信已收悉。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特此回复。 |
| 附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