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100202202240101
案由: 关于推进实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建议
案别: 市人大 年度: 2022 建议人: 李响
届次: 9 案号: 0101 会议: 1
类别: 社会及公共事务 是否议案: 性质: 会议件
密级: 106 重要: 督办领导:
承办方式: 主办 承办单位: 主办:市住建局(办理期限2022-06-30); 协办: 市民政局(办理期限2022-05-31)
办理结果: A.解决采纳 办结日期: 2022-06-30 10:06 办理期限: 2022-06-30 23:59:59
办理次数: 1 案件状态: 已办结 反馈意见: 满意
是否公开: 公开

近年来,随着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逐步深入,盐城城市面貌得到了极大的改善,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明显提升。但在创建过程中,我们发现还存在小区物业投入不足、配合不力的现象,属地社区和小区居民反响较大,成为影响常态化创建的最大短板,长此以往,对基层社会治理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
目前,我市小区物业管理或由开发商下属子公司自行负责,或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聘用,还有少部分由业主委员会自治。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开发商自行负责的因为有建设单位支撑,基本尚能维持。业主委员会自治的也只能局限于规模较小的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的大部分都是矛盾重重。究其根源,因为大部分小区业主对于物业管理的关注度不高、参与度不足,成立业委会的程序不够规范。业委会在服务居民过程中,特别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有冲突时,科学性和代表性普遍不强。很多业主对业委会的成员并不知晓也不熟悉,业委会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缺乏群众支持甚至脱离群众进而遭到反对的现象。部分别有用心的人和一些被利益群体利用的人,在成为业委会成员后往往只代表一部分人的利益,有时还会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业委会成员之间、业委会与业主之间、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一旦出现矛盾,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约束机制,直接影响到小区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营,形成恶性循环。
从近几年老旧小区实行社区托管的运行结果来看,社区作为基层组织,服务居民是基本职责,群众基础好、公信力强,尤其是处理公共利益矛盾时更具代表性和公正性。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鼓励对住宅小区实行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具体建议如下:
1、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的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进一步完善物业公司监督管理考核机制,建立市场退出机制。
2、完善物业项目承接查验交付管理机制,加强从项目开发建设到移交物业管理的全过程把关,重点加强消防、电梯、监控等设施和屋面、外墙、地下车库等公共部位建设质量管控,有效避免和防范开发建设遗留问题隐患,确保“建得好、交得顺、管得住”。
3、坚持党建引领,属地街道、社区要加大对业主代表的推荐和把关,党员参选比例应不低于50%,建立业主代表退出动态管理机制。开发单位在项目交付时应设置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矛盾调处室等场所,为打造红色物业提供必要的硬件条件。

市住建局答复及反馈信息
办理结果: A.解决采纳 沟通方式: 通讯联系 答复时间:2022-06-30 10:06
答复内容:
反馈意见: 满意 反馈时间: 2022-12-01 12:52
办理态度: 20
联系沟通: 20
答复质量: 30
问题解决: 30
具体意见:
市民政局办理意见
办理结果: B.逐步解决 沟通方式:未联系 办结日期: 2022-05-27 11:16        协办
答复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