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100202202240111
案由: 关于贯彻落实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议案
案别: 市人大 年度: 2022 建议人: 关鑫宇等10人
届次: 9 案号: 0111 会议: 1
类别: 社会及公共事务 是否议案: 性质: 会议件
密级: 106 重要: 督办领导:
承办方式: 主办 承办单位: 主办:市人社局(办理期限2022-06-30); 协办: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期限2022-05-31) 、 协办: 市财政局(办理期限2022-05-31) 、 协办: 市医保局(办理期限2022-05-31) 、 协办: 市审计局(办理期限2022-05-31) 、 协办: 市纪委监委(办理期限2022-05-31) 、 协办: 市农业农村局(办理期限2022-05-31)
办理结果: A.解决采纳 办结日期: 2022-06-23 16:14 办理期限: 2022-06-30 23:59:59
办理次数: 1 案件状态: 已办结 反馈意见: 满意
是否公开: 公开

案由: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在江苏社会上被形象称为“土地换社保”政策,其本意是国家依法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收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但长期以来,在乡村征地实务操作中,由于监管不严、社保名额分配不公等诸多因素,不乏未被征地的农民享受社会保障而征地后的农民未能享受社会保障等违规操作情况的发生。相关情况的发生不仅使得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更可能恶化党群关系、政群关系,对日后征地工作产生不良影响。《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应趁此机会,贯彻落实该办法,确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合法权益,助力征地工作。
案据:
1.《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规定:“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授予了我盐城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监管的权限。
2.该办法还规定:“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等相关规定,对各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了工作要求。
3.我市仍在实行《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尚未根据省政府新办法进行相关调整。
方案:
1.我市应尽快根据《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及我市市情制定《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各县(市、区)亦得及时跟进。
2.我市在制定安置人员产生办法时,应注意明确安置人员只能从被征地农民中产生,并建立相关电子信息系统便于核查。该系统应及时实现省-市-县(区、市)-乡(镇)联网。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安置人员名单时,乡(镇)人民政府应派员列席,必要时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列席。在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的安置人员名单时,乡(镇)人民政府应承担审核的主体责任。
4.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组成工作小组,巡回赴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提供政策宣讲、社保就地办理等服务。
5.必要时,巡回工作组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派员随行,由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向各村委工作人员及村民当众宣读法律法规及纪律要求。
6.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资料应一式两份,一份送乡(镇)政府备案存档,一份由村委会公开公示。

市人社局答复及反馈信息
办理结果: A.解决采纳 沟通方式: 通讯联系 答复时间:2022-06-23 16:14
答复内容:
反馈意见: 满意 反馈时间: 2022-11-22 16:22
办理态度: 20
联系沟通: 20
答复质量: 30
问题解决: 30
具体意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意见
办理结果: A.解决采纳 沟通方式:通讯联系 办结日期: 2022-05-30 15:58        协办
答复内容:
市财政局办理意见
办理结果: C.作出解释 沟通方式:未联系 办结日期: 2022-05-19 17:21        协办
答复内容:
市医保局办理意见
办理结果: A.解决采纳 沟通方式:通讯联系 办结日期: 2022-05-30 18:08        协办
答复内容:
市审计局办理意见
办理结果: C.作出解释 沟通方式:通讯联系 办结日期: 2022-05-31 09:37        协办
答复内容:
市纪委监委办理意见
办理结果: A.解决采纳 沟通方式:未联系 办结日期: 2022-06-21 09:35        协办
答复内容:
市农业农村局办理意见
办理结果: A.解决采纳 沟通方式:通讯联系 办结日期: 2022-05-30 15:25        协办
答复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