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制定《盐城市餐饮污染防治
管理条例》的建议
一、省市关于餐饮服务业法律规章立法现状
目前,我省未出台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管理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020年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2020年7月31日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决定》只是宽泛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餐饮油烟、异味、废气、噪声等环境污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对餐饮服务业上述事项的污染防治职能部门未作明确规定。2017年常州市出台了《常州市餐饮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于2018年2月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全市餐饮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
2008年11月7日,市人民政府下发施行的《盐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由城管执法局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该《办法》只对在盐城市大市区城市管理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我市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立法的建议
1.目前国家、省以及我市均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餐饮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建议市政府尽快组织立法调研,听取各地对立法的意见与建议,为立法做好各项前期准备。
2.可参照2017年常州市出台的《常州市餐饮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由市政府明确规定各地统一负责餐饮污染防治的职能部门,为日常执法、信访处理提供法律支撑。
3.明确处罚标准。为增强部门执法的可操作性,建议在立法中增加相应的处罚条款,明确处罚标准和自由裁量标准,提高执法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