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工程领域推行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制度的建议
案由:
为全力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建议在全市工程领域全面推行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制度。通过制度的实施,可极大提升了投标企业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小微企业成长、支持实体经济、助力我市经济发展起到有力支撑。
案据:
1、2017年,住建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第五条明确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2、2019年,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资和社保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监管委等六部门联合推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具体内容:
(1)大力推行投标担保。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等行为,鼓励将其纳入投标保函的保证范围进行索赔。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2)着力推行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工程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当不断提高专业化承保能力,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认真开展保中、保后管理,及时做好预警预案,并在违约发生后按保函约定及时代为履行或承担损失赔付责任。
(3)强化工程质量保证银行保函应用。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到期未退还保证金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4)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对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工程担保保证人应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提前预控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
3、目前,全国很多省、市已经全面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并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建议:
1、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类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情况调研,拿出具体操作方案。
2、开发建设银行保函服务支撑管理平台,为企业和银行提供信息沟通、辅助信息服务。
3、组织到先进地区学习,目前,我省南通市已全面实行以银保机构电子保函的形式递交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