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部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关于《盐城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市各市县区坚持生命至上,强化责任担当,十分重视危房排查和解危工作,取得了较好整治效果,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充分肯定。
一、存在问题
根据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市住建局关于《城市既有房屋安全排查和危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鉴定为C级的危房,要采取局部加固、修缮等措施,确保房屋安全。对鉴定为D级的危房,要立即停止使用,撤出人员,采取技术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解危费用一般应由既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既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难以出资的,要及时报告属地政府(管委会)采取先行垫付等托底保障措施。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1、同幢多产权的老旧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于涉及责任人较多,互相推诿扯皮,维修经费难落实,在此情况下,可以按照相关文件政策要求,维修经费可以先行垫支,但解危方案产权人或使用人不认可,或不承担归还垫资资金责任,导致无法推进危房解危,安全隐患难以消除。
2、危房解危工作缺乏强制依据,特别是D级危房户,安排了临时居住地,仍然以种种理由拒绝搬离,采取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诉讼,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一般不予受理,无法采取强制措施。
3、由于部分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房改不彻底,产权不清晰,居住房屋出现危险,涉及的问题多,协调难度大。
二、原因分析
1、同幢多产权楼房经鉴定为C级危房时,需要有资质的机构设计确定加固维修方案,一般维修加固需要的资金量比较大,居住户思想难以统一,筹资难度大,消除C级危房隐患资金来源一时无法落实。先行垫资维修,资金难以收回。
2、经鉴定为D级的危房,因存在企业改制造成产权不清晰,房改不到位,人员搬离存在很大的抵触情绪。实际工作中,强制搬离解危缺乏法律依据,无法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采取强制措施。
3、房屋建筑危险性是动态的,出现了灾害性天气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动态检查和鉴定,监管和检测经费未能纳入年度预算。
三、对策措施
1、建议对城镇范围内经鉴定为C、D级危房全部纳入预征收范围,彻底消除绝大部分危房的危险隐患。
2、建议出台相关文件和实施细则,对我市危房解危工作进行指导,其内容包括配套改造或补助政策,明确房屋维修加固垫资主体及托底保障措施,以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更具有操作性。
3、建议完善危房相关管理规定,在履行必要程序后,对拒不搬离D级危房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并对危房予以强制拆除,以消除安全隐患。至于房屋存在的其它矛盾另行处理,不妨碍危房解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