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100202202250229
案由: 关于加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建议
案别: 市人大 年度: 2022 建议人: 张小霞
届次: 9 案号: 0229 会议: 1
类别: 科、教、文、体、卫 是否议案: 性质: 会议件
密级: 106 重要: 督办领导:
承办方式: 主办 承办单位: 主办:市人社局(办理期限2022-06-30); 协办: 市财政局(办理期限2022-05-31) 、 协办: 市教育局(办理期限2022-05-31)
办理结果: A.解决采纳 办结日期: 2022-06-06 14:39 办理期限: 2022-06-30 23:59:59
办理次数: 1 案件状态: 已办结 反馈意见: 满意
是否公开: 公开

事 由:
关于加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建议
内 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做好新时期技能培训工作指明了方向。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积极推进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对加强技能培训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1000亿元,用于1500万人次以上的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但受疫情以及全市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到期的影响,“稳就业”“保就业”难度明显增大,主要表现在:一是就业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受疫情影响,就业结构性矛盾和人力资源供求总量矛盾增加。就业困难群体、毕业大学生以及新增劳动力等特殊群体实现就业难度增加,同时部分企业面临普工短缺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短缺的“两缺”问题。二是现有培训机构还不能满足培训需求。三是各方参培意愿不强。从企业方面来看,宁愿向社会招聘熟练工,也不愿意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普遍存在重生产、轻培训的现象;从社会方面来看,社会上普遍存在重普教轻职教的现象;从劳动者个人来看,不愿意花时间和精力参加技能培训。
方 案:为此建议,
一是创新培训模式,纵深推进产教融合。支持职业教育由产而教,由教而产,产教一体,工学同步,融合发展。支持职技院校大力开展补贴性技能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贫困劳动力、安全从业人员的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对学生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工作。职业院校技能培训工作量可按培训实际课时量同比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支持职业院校开展技能培训所得收入的50%纳入学校公用经费、作为绩效工资来源。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较好的单位倾斜,可根据学校承担技能培训的任务和质量适当增核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在内部分配时,应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向承担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以项目化规范学校办学过程、推进职业教育内涵发展,实现集团内、校企间、院校间、企业间、区域间合作共赢、资源共享,激发全市职业教育办学活力和整体办学水平。
二是整合培训资源,形成技能提升合力。建议由市人社局牵头整合各部门培训资源,统筹协调发改、工信、民政、农业农村、退役军人、应急管理、总工会、妇联等部门和群团组织的培训职能;统筹指导各企业及行业协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服务工作;统筹抓好就业补助资金、人才专项经费、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以及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等各类资金的使用,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职业技能培训上。
三是丰富培训载体,推进培训扩能提质。支持和规范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发展,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政府发布的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范围。符合条件的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技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助。同时建议将各镇社区教育中心纳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大力发展民办培训机构,建立以公办培训学校包括各镇社区教育中心为主体,其他社会培训机构为补充,覆盖全域、全员、全程的培训服务体系,及时为各类企业和城乡劳动者提供所需的职业培训服务。社会培训机构要积极支持配合,编制发布培训机构和培训工种目录,规范开展培训工作。

市人社局答复及反馈信息
办理结果: A.解决采纳 沟通方式: 通讯联系 答复时间:2022-06-06 14:39
答复内容:
反馈意见: 满意 反馈时间: 2022-12-01 10:50
办理态度: 20
联系沟通: 20
答复质量: 27
问题解决: 26
具体意见:
市财政局办理意见
办理结果: C.作出解释 沟通方式:未联系 办结日期: 2022-05-19 17:30        协办
答复内容:
市教育局办理意见
办理结果: A.解决采纳 沟通方式:通讯联系 办结日期: 2022-05-31 11:43        协办
答复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