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以来,在解决居民购房贷款成本高、贷款难,提高居民购房能力,改善住房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现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中,关于贷款条件的部分条款建议适当调整。具体为第九条“夫妻一方已经办理公积金贷款,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条款内容,建议实行差别化再次申请贷款的限制政策,满足改善型合理购房需求。
一是从上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来设置限制。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已有20多年,其中,许多缴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较早,当时住房建筑水平、配套条件已经远远落后,住在其中的公积金缴款人生活质量较差,即使具备重新改善住房条件,但受限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刀切”政策,无法享受公积金贷款红利,影响这类缴款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建议距离上次使用贷款大于10年的缴款人可以再次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既可以解决合理需求,也可防止利用公积金贷款炒房现象的发生。
二是从上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面积来设置限制。部分新市民或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年轻缴款人,由于收入积累不多,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面积大多较小,或可能是老破小住房,随着结婚生子,原有的住房面积或条件明显不能适应新的生活。建议上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面积小于70平方米的,可以再次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满足缴款人对日益增长美好生活的需要。
三是从缴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来设置限制。部分缴款人缴纳公积金初期就使用公积金贷款,这类缴款人类似第2条人员,当时受经济条件限制,贷款额不高,并早已还清,后随着收入提高、缴纳年限更久,个人账户余额较高,长期沉淀银行,不利于资金使用。建议单个缴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达到25万元,或家庭余额达到50万元的,可以再次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避免部分家庭为了争取使用公积金贷款,发生假离婚的不正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