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和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盐政发[2015] 40号)第四条“关于契税减免和政策性搬迁所得税补助”第二款明确规定:被征收企业房屋征收补偿所得按照国家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计算的搬迁所得应纳税额及其纳税凭证,由征收补偿资金支付主体从项目征收补偿资金中参照其缴纳所得税35%的标准另行予以奖励性补助。
实际在项目征收过程中,基层项目的征收人员为了项目能够顺利推进,积极向项目被征收对象宣传上述政府文件,但在申请奖励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形:
1、很多项目是由城投、国投、交投等平台公司或街道实施,在申请该项补助时,平台公司或街道相关人员不知道有此文件规定,出现推诿的情况,造成无法申请此类奖励。
2、部分资金支付主体,甚至让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说明,将搬迁所得交纳的所得税按“土地和房产”征收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拆,仅对“房屋”部分对应的所得税进行35%奖励之类荒唐的行为,造成无法申请此类奖励。
3、有些资金支付主体不想支付,提出仅对项目所得税入库税金地方留存部分予以返还,超出部分要求企业向上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造成奖励打折的情形。
4、部分项目征收,以政府出面与被搬迁对象进行对接,实际项目的背后是企业的商业搬迁行为,被搬迁对象在向政府申请奖励时,征收主体又将这类补助推到征收企业,造成奖励申请无法落地的问题。
为强化政府出台文件的严肃性,取信于民,同时强化政府文件的执行效力,建议如下:
1、政府在列支土地征收成本计划时,必考虑此类奖励补助支出,列入征收项目资金额度中。
2、要求各项目征收主体必须对此类补助予以支出,并纳入考核,出现推诿的情况,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