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100202301080283
案由: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相关补贴政策的建议
案别: 市人大 年度: 2023 建议人: 徐青
届次: 9 案号: 920283 会议: 2
类别: 工业、交通、能源 是否议案: 性质: 会议件
密级: 106 重要: 督办领导:
承办方式: 主办 承办单位: 主办:盐城市税务局(办理期限2023-06-30); 协办: 市科技局(办理期限2023-05-31) 、 协办: 市工信局(办理期限2023-05-31)
办理结果: A.解决采纳 办结日期: 2023-06-01 09:16 办理期限: 2023-06-30 23:59:59
办理次数: 1 案件状态: 已办结 反馈意见:
是否公开: 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9月28号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器具,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可以选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同时允许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即每购买100万设备,享受该税收优惠后可少缴纳15万企业所得税款。
根据政策解读,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考虑到企业对于新政策的消化理解需要时间,且大型制造业当前多以赊购形式购入设备,高端非标设备的交货期较长,通常在3-6个月,进口设备更甚。即使企业在四季度将订单紧急发出,很多设备也无法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到货。
12月份以来,疫情防控政策在全国各地陆续放开,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经营信心。相当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已经积极响应,开始对未来半年至一年技术改造,扩产扩容的投资战略布局做规划调整。
为了使盐城市高新技术企业更加充分享受该优惠,对企业的复工复产带来强有力的推动,建议盐城政府延续承接该项鼓励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以专项补贴的形式对企业进行奖补。

盐城市税务局答复及反馈信息
办理结果: A.解决采纳 沟通方式: 面商 答复时间:2023-06-01 09:16
答复内容:
反馈意见: 反馈时间:
办理态度:
联系沟通:
答复质量:
问题解决:
具体意见:
市科技局办理意见
办理结果: A.解决采纳 沟通方式:通讯联系 办结日期: 2023-05-25 15:36        协办
答复内容:
市工信局办理意见
办理结果: A.解决采纳 沟通方式:通讯联系 办结日期: 2023-05-29 09:45        协办
答复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