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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 芳

文件选编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意见

盐政发[2009]55号 2009年3月5日

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是农业“三大载体”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平台。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是市委、市政府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跨越的战略举措,对于充分发挥我市农产品资源优势,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提升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层次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目标
在加快市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尤其是加大招商力度、吸引更多企业入驻的同时,加快推进县(市、区)和重点镇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每个县(市、区)重点建设1个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规划规模3000亩左右;50个重点镇在工业集中区(园)中设立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增挂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牌子,规划规模300亩左右。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实行整体规划,根据项目分年度投资建设,并为中、长期发展留有空间。2009年县(市、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要完成300亩左右的首期道路、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力争有3~5个农产品加工项目进区,基础设施和进区项目总投资达1亿元以上。重点镇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全面启动。各地要根据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进程,制定年度投资额、进区项目数、产值、销售、利税等发展目标,引领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又好又快发展。
二、切实搞好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规划
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要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科学规划。一是要科学选址。应在农产品资源丰富、交通便利的地方安排县(市、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也可在经济开发区或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中划出适宜地段安排县(市、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还可在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相对集中、并有充足发展空间的地方安排县(市、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县(市、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原则上应单独设立。二是要合理确定功能区域。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应当是本区域内先进的农产品加工基地和优秀农业龙头企业的集聚地,经过努力应当成为全国、全省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基地和农产品加工研发中心,成为引领农业产业化经营快速发展的重要阵地。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可根据本地资源优势,设立畜产品加工、水产品加工、果蔬产品加工、粮油产品加工以及其他特色农产品加工等功能区域。三是要高起点配套建设。要切实遵循环保优先和集群、集聚、集约、配套的原则。基础设施建设要适应现代企业发展需要,电力、交通、通讯、污水处理及给排水系统等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划建设。坚持生产、物流、生活和办公设施统筹规划,科学安排。四是要严格进区企业标准。进入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的企业,原则上应以食品加工企业、外向型加工企业、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企业为主。鼓励填补我市空白的农业龙头企业进区。进区企业投资强度应在每亩120万元以上。大力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五是要认真履行论证批准程序。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应按规定程序,在经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由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
三、制定和落实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优惠政策
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和招商入驻企业除享受有关经济开发区和工业招商引资政策外,应根据国家扶持“三农”的政策及农产品加工特点,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一是对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用地,按投资项目进行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并按最低保护价供地。二是对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及其进区项目的立项审批、证照发放,实行简化手续和便捷服务。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和进区企业建设期间的有关行政事业性规费收取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予以优惠。国家、省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下限标准收取,其他费用一律免收。三是对进区项目的税收返还优惠按鼓励农业招商引资、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优惠扶持办法。达到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的,优先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四是多渠道增加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投入。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原则上以土地出让收益、相关的涉农项目及政府投资为主,农业资源开发、水利、交通等部门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办法,支持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与此同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资金。鼓励农民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参与加工区建设。鼓励各乡镇将招商引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优先进入县(市、区)加工集中区,并实行税收按原渠道返还不变和经济指标统计归口及考核奖励不变。
四、强化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可成立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或“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实体型投资公司,作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县(市、区)要成立政府领导任组长,农办(农业产业化办)、发改委、经贸委、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工商局、交通局、农(林、牧、渔)业局、水利局、农业资源开发局等为成员的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领导小组,市及各县(市、区)委农办(农业产业化办),具体做好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协调服务、政策落实、督查考核等工作,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各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快规划建设进度,力争一季度完成选址和规划设计,二季度挂牌施工,并完成首期基础设施建设,二、三季度有项目进区开工,实行边规划、边建设、边招商,确保年内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有一个良好的开局和崭新的形象。市里将在二季度组织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规划展示和实施情况观摩,四季度组织专项督查和考核。市及县(市、区)均要安排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工作补助和奖励。对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按照有科学的发展规划、有完善的基础设施、有一定的进区项目和投资额、有较好的规模形象、有高效的组织管理机构的“五有”要求,制定专门的考核办法,实行严格的考核奖励。同时,对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贡献突出的人员进行重奖。
五、在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同时,一并抓好综合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专业特色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除市区周边的县(区)外,有条件的县(市)年内新建或改建1个年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和鼓励射阳、大丰、盐都、建湖等县(市、区)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合作建设综合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积极启动重点镇新建或改建专业特色农产品批发市场。新建的综合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专业特色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选址,应科学合理布局,将其确定在农产品交易和物流活跃、群众和外地客商有交易习惯的地段,确保有场有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规划和优惠政策,比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相关规定,针对农产品市场特点研究制定。


盐城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安全管理办法

盐政发[2009]73号 2009年4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生活饮用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取用地表水的生活饮用水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取用地下水的生活饮用水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饮用水源地保护

第三条 盐都区、亭湖区、东台市、大丰市人民政府是市区饮用水源保护的责任主体,饮用水源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综合评价体系,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投入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定期检查饮用水源地保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纳污能力,大力治理污染,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要结合实际,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可能影响市区饮用水水源安全地区的集中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第六条 对饮用水源地保护设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新洋港盐城水源地:东起市区城西大桥、西至新洋港与蟒蛇河交汇处的新洋港水域以及相对应水域两岸纵深各4000米的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东段东起市区城西桥、西至城西大桥的新洋港水域和西段东起新洋港与蟒蛇河交汇处、西至蟒蛇河与朱沥沟交汇处的蟒蛇河水域以及相对应水域两岸纵深各3000米的范围为二级保护区;东段东起市区新洋港与通榆河交汇处、西至城西桥的新洋港水域,西段东起蟒蛇河与朱沥沟交汇处、西至蟒蛇河与大纵湖交汇处的蟒蛇河水域和盐城市境内的朱沥沟水域以及相对应水域两岸纵深各3000米的范围为准保护区。通榆河盐城水源地:取水口上游至盐淮高速北侧、下游至伍龙河入通榆河口南侧通榆河水域及相对应水域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范围为一级保护区;盐淮高速北侧上游至便仓、伍龙河下游至德禧渡口通榆河口水域及相对应水域两岸纵深各2000米的范围为二级保护区;便仓上游至大丰交界处,德禧渡口下游至市开发区开发大道通榆河水域及相对应水域两岸纵深各2000米的范围为准保护区。在市区蟒蛇河水源地新取水口投入使用后,市区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按苏政复[2009]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
3.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
4.建设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5.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1.设置排污口;
2.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3.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
4.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5.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以上两项规定的行为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禁止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禁止停靠船舶、排筏,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七条 在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通榆河保护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在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经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发改、经贸、外经等部门不得办理核准、审批手续,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手续,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
第八条 由市经贸委、化治办牵头,会同相关地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关停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有化工企业;对饮用水源安全构成重大潜在威胁的其他企业,相关地区政府应依法予以关停。
第九条 市环保、建设、水利、地方海事等有关部门要建立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制度。巡查中发现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发现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异常变化或未达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通报,必要时还要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条 由市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发改、经贸、建设、卫生、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地方海事等有关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水源保护地的集中督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责令当地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监管

第十一条 市环保部门是饮用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 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市区饮用水源监管,及时提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源整治意见,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督促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沿河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对市区饮用水水源地做好确界、立标工作。
第十三条 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新洋港、蟒蛇河等城西水源地以及通榆河盐城段东取水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市区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违法排污行为调查取证;对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重点污染源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条 市环保部门建立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制度,实行例行水质监测和水质自动在线监测。
(一)饮用水源例行监测。在饮用水源的市域交界、县域交界和市区取水口上游的河段设立监测点,监测水质变化情况。所有监测点每星期一监测水源水7项指标(详见第三十七条,下同)一次,在汛期和枯水期每周监测水源水7项指标二次,在洪水期和退水期每周监测水源水20项指标一次,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确定监测频次;每月监测5项补充项目和表3前35项特定项目指标一次;每半年监测全部109项指标一次。
(二)饮用水源水质自动在线监测。在市区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适当位置设置自动监测站,对7项指标实行全自动在线监测。
第十五条 市水利部门要完善水源水质监测制度,在市域交界、县域交界和市区取水口上游的河段设立监测点,每星期四监测水源水7项指标一次。其他水功能区的监测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地方海事部门是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处理船舶造成的污染现场并调查处理污染事故。要对水源保护区水域实行日常巡查制度,严禁运载剧毒危化品的船舶驶入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载危化品的船舶和挂桨机船在水源保护区停泊作业,确需通行的,由船主向市地方海事部门申报,经过批准后由海巡艇护航方能通过。要在进入水源保护区的河段设立“禁止危化品和挂桨机船进入”的警示牌,在水源保护地河段设立电子监控系统,24小时监控进入饮用水源地的运输船舶情况。
第十七条 相关市(区)要在市区饮用水源自动监测站至取水口范围内的平交河口建立闸站,加强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平交河口的监测检测,防止平交河段污染物进入市区饮用水源。

第四章 生活饮用水水质监管

第十八条 市建设部门是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政府监管。
第十九条 市区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实行政府监管和供水企业(单位)检测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十条 市建设局对供水企业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对市区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的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随机抽样监测:
水源水:监测不少于2个点,每月监测29项指标一次;
出厂水:每座水厂每年检测106项指标一次;
管网水:监测9个点,每月检测管网水7项指标一次;
管网末梢水:监测3个点,每季度检测常规42项指标一次。
对日均供应生活饮用水50立方米及以上的二次供水单位每年检测管网水12项指标一次。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要加强对水厂取水口水源水的水质检查,防止受污染的水源水进入水厂,确保出厂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杜绝不合格的饮用水进入管网,保障市民的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健全供水全过程的水质检测制度,负责本企业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测;设置水源水的溶解氧、出厂水的浑浊度和游离余氯等指标的在线水质检测仪表,并进行连续检测。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民密集区用水点及管网末梢处等具有代表性的位置设置水质检测采样点;在市区设置20个以上采样点,对管网水质进行检测。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检测水质:
水源水:每日检测水源水9项指标不少于一次,每月检测水源水29项指标不少于一次;
出厂水:安装在线检测仪器对2项指标实时监测,每4小时检测3项指标一次,每日检测出厂水9项指标不少于一次,每月检测42项指标不少于一次,每半年检测106项指标不少于一次;
管网水:每月检测管网水7项指标不少于两次;
管网末梢水:每月检测管网末梢水7项指标不少于两次,每月检测42项指标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对检测结果超标的水质指标应当立即重复检测,并增加检测频率。检测结果连续超标时,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水质管理工作,每半年清洗水箱(池)不少于一次;清洗后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和游离余氯,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市环保、卫生、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可能对饮用水安全构成威胁的有害物质,增加相应的水质检测指标和适当的检测0频次。

第五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部门是供水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监测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部门参与新建、改建供水工程项目时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参与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严格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市卫生部门对市区每座水厂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每年检测每座水厂出厂水106项指标不少于二次,选择2个点每年检测管网末梢水106项指标不少于二次,选择20个以上管网末梢水监测点每月检测10项指标一次,对日均供应生活饮用水50立方米及以上的二次供水单位每年检测管网水12项指标一次。

第六章 监测、检测数据共享和发布

第二十九条 建立市区饮用水安全信息共享制度。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地政府和市环保、建设、卫生、水利、地方海事、供水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将涉及饮用水安全信息和监测检测数据向其他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通报。新洋港和通榆河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数据要实时传送到供水企业。创造条件在市环保部门建立一个数据交换平台。在平台建立前,监测检测数据正常信息由各地、各单位在各自的网站上及时发布,异常信息随时向其他单位通报。
第三十条 市区实行饮用水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在本市新闻媒体公布一次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检测结果,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对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信息要随时通报,重大紧急情况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章 生活饮用水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据《盐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完善突发饮用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经常进行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二条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饮用水安全事件时,事故责任单位和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事件的主要情况,较大饮用水安全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事件的主要情况,一般饮用水安全事件必须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事件的主要情况,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全面开展处置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四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汛期、枯水期和重大节庆活动期间要加强应急值守,增加监测检测的频次,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巡测,确保饮用水安全万无一失。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建立市区饮用水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相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分析饮用水源地保护、水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饮用水安全责任主体,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饮用水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市区水质监测检测项目及频次根据国家、行业新颁布的相关标准和本市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中的水质检测指标解释如下:
(一)“水源水7项指标”(市环保部门监测):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挥发酚、氰化物、六价铬、总砷。
(二)“水源水20项指标”: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规定监测pH、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总磷、挥发酚、硫化物、总硬度、总汞、总砷、铅、镉、油类、氯化物、氟化物、总有机碳、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
(三)“5项补充项目和表3前35项”: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补充项目指标及特定项目指标。
(四)“109项指标”: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所有项目指标。
(五)“水源水7项指标”(自动监测站在线监测):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酚、综合生物毒性。
(六)“水源水7项指标”(市水利部门监测):pH值、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BOD5、氰化物、挥发酚。
(七)“水源水29项指标”: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基本项目及补充项目指标——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CODcr、BOD5、NH3-N、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
(八)“106项指标”: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表1水质常规指标和表2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42项和表3水质非常规指标64项之和。
(九)“管网水7项指标”(市建设部门监测):指《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管网水质检测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游离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十)“42项指标”: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表1水质常规指标和表2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
(十一)管网水12项指标: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pH值、肉眼可见物、铁、锰、CODMn、氨氮、亚硝酸盐氮。
(十二)“水源水9项指标”:指《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水源水的水质检测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十三)“出厂水2项指标”:浑浊度、余氯。
(十四)“出厂水3项指标”: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十五)“出厂水9项指标”:指《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出厂水的水质检测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游离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CODMn。
(十六)“管网水7项指标”(供水企业自测):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n(管网末梢点)。
(十七)“管网末梢水7项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n(管网末梢点)。
(十八)“管网末梢水10项指标”:浑浊度、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pH值、肉眼可见物、铁、锰、CODMn。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意见

盐政发[2009]74号 2009年4月9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第53号令)和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形势,切实把就业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市经济增长速度有所放缓,对就业的拉动能力有所减弱。部分外贸企业出口增速下滑,减少了对劳动力的需求;部分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运行困难,给增加就业带来很大难度;部分停产、半停产和破产倒闭企业可能会出现员工集中失业现象;加之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增多等因素,全市就业供大于求的总量矛盾进一步加剧,就业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就业形势严峻。
针对目前的经济形势和就业状况,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就业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事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完善各类用人单位岗位流失情况监测、失业动态监测、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变化监测和农民工返乡重点监测四项制度,健全数据台账,实行定期报告,为党委、政府把握就业局势和实施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认真做好就业与失业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实行就业数据快速调查和报告制度,跟踪掌握就业形势变化,及时制定实施应对措施。
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发动、全员参与”的思路,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调动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在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安排主要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时,优先考虑对扩大就业的影响。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将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相结合,切实做好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就业工作。
二、紧密结合“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的政策措施,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其重要内容,纳入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考核体系。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项目开工建设时,同步启动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尽可能吸纳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鼓励农林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等工程建设实行以工代赈。
(二)注重发展“就业型”经济,提高吸纳就业的能力。在制订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时,既要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更要积极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产业结构体系。完善汽车、纺织、化工、建筑等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稳定第二产业就业岗位。积极扶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其吸纳就业的作用。对市区(指“市直、亭湖区、盐都区、盐城经济开发区”,下同)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登记证等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标准,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可达2年。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新领域和新门路,重点开发现代物流、商贸餐饮、特色旅游等服务业岗位,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等的配套服务扩大就业。
(三)最大限度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力度,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销售,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空间。尤其要注重发展高效农业,充分发挥其吸纳返乡农民工的“蓄水池”作用。
三、采取积极有效的调控和扶持措施,努力稳定企业现有岗位
(一)调控企业裁员。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加强对裁员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调控企业裁员总量。市区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市区企业一次性终止劳动合同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实施在岗培训补贴和无保障职工生活补助。市区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积累状况及支付能力,报经市政府批准、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后,适当扩大基金支付范围,增加对企业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破产重整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的支出,以稳定职工队伍。对市区连续5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在经济困难时期不裁员,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其培训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核,培训效果经有关部门评估后,可按每培训1人给予不超过3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对市区依据《企业破产法》实施重整企业的无生活保障职工,可参照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一定期限的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重整后的企业必须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上述补贴和补助费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三)简化非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审批程序,方便企业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工时制度。对市区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出口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市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若干工种岗位、非国有企业中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指导企业完善工作时间和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帮助企业依法合理地减少人工成本支出。
(四)实施稳岗补贴或社保补贴,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经劳动保障、财政、经贸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共同界定的市区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承诺年度内不裁员或实际裁员数在3%以内的,对其使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施社保补贴或稳岗补贴,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社保补贴标准为五项社会保险企业缴费部分,稳岗补贴标准为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30%。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也可报经市政府批准、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统一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凡吸纳就业困难对象的市区各类企业,企业缴费部分均可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对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四、切实做好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工作,强化政府托底安置能力建设
(一)明确和认定就业援助对象。市区实施就业援助的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低收入零转移家庭人员;困难家庭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或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按社会保险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盐政发[2002]33号文件规定共同负责。
(二)完善就业援助机制。认真落实《盐城市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使用和管理办法》和《盐城市市区建立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试行办法》,组织对公益性岗位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公益性岗位信息库,建立一批就业援助基地,用于托底安置缺乏市场竞争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市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按盐政发[2008]215号文件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市区就业援助基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外,按每吸纳1人给予2000元一次性发展资金扶持。通过强化政府托底安置能力建设,完善就业困难群体援助机制,动态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逐步消除农村低收入“零转移家庭”。
五、大力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一)设立扶持创业基金。多渠道筹集扶持创业基金,用于创业培训补贴、初次创业补贴、创业场所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等。通过扶持创业基金带动民间资本投入,在市区建立1~2个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创业孵化基地,为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创业提供平台。基金筹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
(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强化对创业者的资金支持,增加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范围,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向农村延伸,惠及创业农民。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度,市区个人一般由最高2万元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创业实体可提高到1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向农村延伸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人行三部门共同制定。
(三)建立创业指导服务组织。依托现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尽快建立市、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创业实训及项目融资等“一条龙”服务,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
六、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多渠道就业
(一)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市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二)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市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三)提高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市区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鼓励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对市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继续实施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七、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帮助更多的劳动者提高就业技能
(一)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充分运用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加强对企业职工岗位培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以及对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根据需要延长培训期限,提高培训补贴标准,缓解当期就业压力,为新一轮发展储备技能人才。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额度,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实行统一标准;亭湖区、盐都区和盐城经济开发区财政应相应增加安排培训配套资金。
(二)实施“送技扶贫”工程。在继续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两后生”等新增劳动力减免费学制教育和技能培训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向面上推广,努力实现低收入家庭新增劳动力就业前培训全覆盖,达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家”。
八、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
(一)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根据基层劳动保障职能拓展的需要,相应增配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市区有条件的行政村应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年内市区确定的“四有”试点村要全面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不断提高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的示范、指导作用,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和“充分转移镇村”创建工作。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市场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二)积极创新公共就业服务方式,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坚持每年新春、金秋组织开展服务企业用工、帮助群众就业“牵手行动”,探索推行网上就业服务。开设常态化、制度化的劳务集市,开展市、县联动的系列专场招聘活动,做到“日日有岗位信息、周周有劳务集市、月月有专场招聘、季季有大型洽谈”,增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九、实施适度宽松的社会保险政策,帮助企业减负稳岗
(一)实行农民工参保照顾政策。对市区使用农民工占职工总数一半以上且尚未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企业,经批准在2009年之内对其使用的农民工可先行办理工伤保险。
(二)落实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对市区近3年安全生产未突破当地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的企业,可实行工伤保险费率下浮。
(三)允许困难企业执行最低缴费基数。对经有关部门界定的市区困难企业,经批准在2009年之内可按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实施特困企业缓缴政策。对市区少数特殊困难企业,经批准可在2009年之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市区困难企业改制时签订的分期还款协议到期应偿还而无力清偿的,实行一定期限内延期偿还社会保险费。
(五)对困难企业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过渡政策。对暂时确实无力全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区困难企业,可先行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十、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度。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要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度。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
(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完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完善落实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支持和动员社会团体开办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好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三)强化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做好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宣传工作,增强信心,团结互助,共同克服暂时的就业困难。积极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鼓励支持劳动者不等不靠,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再就业。
各县(市)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风电和光伏产业发展的意见

盐政发[2009]159号 2009年8月17日

为了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进一步抢抓战略机遇,加快推进我市风电和光伏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新能源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风电和光伏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快发展新能源是国家能源战略的重要方向,更是有效实施国家沿海开发战略的重要支撑。我市风能和光能资源丰富,拥有发展风电、光伏产业得天独厚的条件。依托资源优势,抢抓江苏沿海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和国家大力度推广新能源的政策机遇,加快培植壮大风电和光伏产业,对加快我市能源基地建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区域竞争的新优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我市风电产业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光伏产业进入项目落户阶段。但由于我市风电和光伏产业缺乏超前规划、布局和管理,在项目建设、资源管理和前期工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的、战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清我市风电和光伏产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和新考验,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整体规划,科学布局,加强协调,处理好风电场、光伏电站建设与风电、光伏装备制造业培植的关系,加快发展与资源相适应的风电和光伏产业。
二、进一步明确风电和光伏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及产业布局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能源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以市场为导向,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以创新为动力,以产业园区为载体,整体规划,科学布局,有序推进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建设,并以风电、光电规模化开发拉动风电、光伏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形成具有盐城特色的风电、光伏产业链。发展思路上,处理好风电场、光伏电站建设与产业发展关系,建立资源换产业的联动机制,促进电站建设与风电、光伏装备制造业的同步协调发展;产业布局上,处理好市区装备制造与沿海风电场、光伏电站建设的关系,形成科学布局、完善配套的风光产业链;项目推进上,处理好政府扶持与市场调节关系,风光资源向装备制造的龙头企业集中,向产业园区集聚,通过龙头企业的招引和带动,加快配套项目的落户和风电场、光伏电站的建设。
(二)目标任务。到2011年,全市风电场开工建设180万千瓦,其中竣工陆上100万千瓦,开工海上80万千瓦。力争2015年全市风电装机容量达到580万千瓦,其中陆上100万千瓦,海上480万千瓦;2020年达到1400万千瓦,其中陆上100万千瓦,海上1300万千瓦。对风电装备产业以兆瓦级以上整机产品和关键零部件为重点,支持华锐等整机项目和一批配套关键零部件项目建设,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风电装备生产基地。力争到2011年全市形成130万千瓦整机制造能力和250亿元销售规模;到2015年,形成500万千瓦整机制造能力和1000亿元销售规模;到2020年,形成1000万千瓦整机制造能力和2000亿元销售规模。光伏电站重点实施“屋顶并网发电工程”和“地面并网电站工程”。力争到2011年全市建成光伏并网发电装机容量150兆瓦,其中,屋顶并网发电工程50兆瓦,地面并网电站工程100兆瓦。到2020年全市光伏并网发电装机容量1000兆瓦以上。以光伏电站建设带动光伏装备产业发展,培育壮大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管理水平高的光伏发电和光伏产品制造企业。力争到2011年全市光伏产业销售突破100亿元,到2020年突破500亿元。
(三)产业布局。风电产业布局主要是市区重点发展兆瓦级风电整机、控制系统、关键零部件,加快建设市区以江苏华锐为主的风电产业园和国家级海上风电装备研发中心;支持国内外实力较强的风电设备制造商与风电场投资商结成战略联盟,来盐城参与风电产业园投资和发展,支持沿海和内陆有条件的县(市)结合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发展风电配套产业。光伏产业布局主要是市区作为全市光伏产业的核心区,以硅片、光伏电池及组件、应用系统布局为主,加快推进市区光伏产业园建设,做好园区规划建设和项目招商工作;县(市)作为光伏产业的辐射区,发展与光伏相关的配套产业和太阳能电站。
三、进一步落实加快风电和光伏产业发展的推进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成立新能源暨光伏产业推进协调小组,并对华锐风电产业园、重大光伏项目成立专门项目推进工作班子,建立风电和光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情况,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确保风电、光伏产业项目顺利推进。适时筹建全市风电产业发展协会和光伏产业发展协会,架设企业与市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桥梁。
(二)加大政策扶持。在切实落实国家、省关于支持风电、光伏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基础上,设立市新能源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市区风电光伏产业公共技术平台搭建、技术研发以及技术成果产业化等项目给予补助,对引进重大新能源产业项目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以及省专项资金对我市风电装备和光伏设备企业的支持。
(三)建立资源换产业的联动发展机制。进一步理顺风电场和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的准入机制。原则上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开发商优先选择市域内生产的风电装备和光伏设备。风能和光伏资源配置过程中,既坚持全市一盘棋原则,又充分调动沿海各县(市)积极性。市统筹40%的风电、光电资源,主要用于市区和内陆县的风电、光电产业园区建设。对屋顶光伏资源配置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开发利用。所有拟建设的风电场和风电场区域光伏发电项目,由市发改委根据风电、光伏产业发展情况,对合作协议进行初审,报市政府审定后,统一由市政府与开发商签订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建设合作协议,并授权开展前期工作。
(四)规范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风电场和光伏电站项目前期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文件执行,未经授权机关许可,任何企业和个人不能擅自开展风电场和光伏电站的前期工作;获得风电场和光伏电站项目开发权的企业,未经授权机关许可,不得进行开发权转让。加强对签约项目跟踪管理,市政府授权市发改委对全市已签未开工的风电场和风电场区域光伏电站投资协议进行评估,对未按协议履行承诺的项目,一年启动预警,两年收回开发权,确保科学、有序、高效开发使用风电和光伏资源。
(五)强化科技与人才支撑。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掌握核心技术;鼓励技术入股、作价出让、许可使用。积极争取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落户盐城;加快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整机产品地面测试平台以及风机叶片等关键零部件测试平台;鼓励企业参与省“光伏发电1元1度”科技攻关,努力降低光伏运用成本。支持本市高校开设风电、光电专业和专业技能课程,鼓励企业与院校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引进领军型高科技人才到我市从事风电、光伏产业项目开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江苏盐城环保产业园建设与发展的政策意见

盐政发[2009]167号 2009年9月1日


为推进江苏盐城环保产业园的建设,加快发展环保产业,促进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就江苏盐城环保产业园(以下简称环保产业园)建设,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实行财税政策扶持。环保产业园2009~2012年内形成的市、区两级税收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园区(搬迁企业奖励增量部分),用于园区建设。市设立环保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对环保产业园的规划编制、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成果产业化等项目给予补助,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市各相关部门在申报各类专项资金计划时,要优先考虑环保产业园内的企业和项目。
二、优先保障土地供给。市国土部门要积极利用点供、独立选址、城乡挂钩等途径,2009~2012年,每年为环保产业园提供600~1000亩左右用地指标,确保园区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需求。
三、鼓励重点环保企业搬迁入园。亭湖区内现有环保企业进入园区,旧址土地开发的政府收益部分,可用于奖励企业搬迁和发展。
四、优化园区发展环境。除土地出让金外,环保产业园内所有收费项目由园区管委会统一扎口管理,市、区两级开征的行政规费2009~2012年4年期内全部免收。市各有关部门要为环保产业园建立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五、实施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园区内环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税务部门核实备案后,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加计扣除。
六、加快引进人才和研发机构。对园区或园区内企业引进的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实行重奖。鼓励研发机构入园或与园区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研发活动。园区内凡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进入园区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承担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给予一定资助。

中共盐城市委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的实施计划

盐发[2009]20号 (2009年11月30日)

为了进一步抢抓国家战略机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的《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沿海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面开启沿海科学发展的新征程,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全市贯彻落实《沿海规划》2009年至2012年三年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沿海规划》和《实施意见》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把盐城建成东部沿海区域性重要港口、国家重要的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区、新兴的现代化工商城市和生态环境优美、适宜创新创业宜居地区的目标定位,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坚持“三港联动、海河并举、滩涂造地、产业兴市”的发展思路,加快以港口为龙头的基础建设,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滩涂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步伐,努力实现“东向出海”的战略目标,成为江苏沿海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
(二)主要目标。从现在开始到2012年,是抢抓国家战略机遇、加快提升发展水平的关键时期,立足夯实基础、抓住重点、建好平台,努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到2012年,整体上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经济总量迅速扩张。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000亿元,年均增长14%左右,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超过40000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700亿元,年均增长35%;财政收入突破500亿元,年均增长25%,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突破200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
基础设施实现突破。形成以港口为龙头,公路、铁路、水运和航空为重点的综合交通体系。到2012年建成连盐铁路,完成新长铁路盐城至海安段复线电气化改造;整治航道80公里,其中建成55公里;建设高速公路83公里,建成干线公路500公里,农村公路2800公里,农村公路桥梁1000座;启动新机场建设前期工作。
港口功能得到提升。盐城港建设初具规模,形成“一港四区”错位发展,拉开喂给港、组合港、产业港发展的新框架。产业港的功能定位进一步明晰,大丰港区重点突破木材产业,建设长三角最大木材加工和物流中心;滨海港区围绕5000万吨储配煤项目,建设华东地区最大煤炭集散地;射阳港区围绕港口机械,建设沿海港口工程装备制造基地;响水港区围绕船舶制造,建立灌河口最大的船舶零部件物流中心。到2012年,货物吞吐量达到5000万吨,集装箱达到100万标箱。其中,大丰港区吞吐量达到3000万吨,集装箱达到100万标箱。
临港产业初具规模。加快临港经济区和灌河口开发,汽车、能源、装备制造、石化、木材、林纸、新材料为主临港产业初具规模,形成以现代农业为基础、先进制造业为主体、生产性服务业为支撑的产业协调发展新格局,全市三次产业比重由2008年的17.2∶48.5∶34.3调整为10∶54∶36,二、三产业占GDP比重为90%,提高7.2个百分点。高效农业比重达到50%,生产性服务业比重达到30%,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提高到20%,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提高到1.5%。
港城建设形成框架。沿海5个港城拉开框架,启动区基本建成,服务功能基本配套,到2012年,弶港新城、射阳港城、滨海港城启动区人口规模3万人,建设用地5平方公里;大丰港城、陈家港港城人口规模5万人,建设用地7平方公里。
滩涂开发取得成效。形成滩涂围垦开发新机制,到2012年,实施围垦滩涂45万亩,综合开发45万亩。启动东台近海潮间带100万亩滩涂围垦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
对外开放达成新高。扩大对日韩港台开放,拓展与跨国公司合作领域,实施“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对外开放战略,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力争日资、韩资、台资、港资招引取得重要突破,三年注册外资实际到账累计达70亿美元,年均递增35%,占全省比重提高2.5个百分点;三年进出口总额累计200亿美元,年均递增33%,经济外向度达到20%,其中自营出口额145亿美元,年均增长33%。
城乡统筹创出特色。进一步调整优化空间布局,扩大中心城市、县城镇、港城和重点镇空间,促进人口、产业、城镇集中布局,企业集聚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保持同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5000元,年均增长12%;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9500元,年均增长8.5%;城市化率达到53%,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城乡就业更加充分,社会保障体系基本覆盖城乡,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生态环境保持优势。生态补偿试点和保护区调整取得新进展,各类生态功能区得到严格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占国土面积的比重达到1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达到国家控制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抓好以港口为龙头的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盐城港建设步伐。按照盐城港的功能定位,完成大丰港区一期码头工程升级改造,加快建设二期工程和石化码头,开工建设三期工程。建设射阳港区2个1万吨级综合性码头泊位、滨海港区通用码头和4个10万吨级煤炭专用码头泊位,响水港区陈家港电厂2个3.5万吨级煤炭专用码头泊位,力争开工建设大丰港区2个5万吨级粮食码头和2个5万吨级通用散杂货码头。开工建设滨海港区10万吨级进港航道、灌河2万吨级航道口门整治、射阳港区进港航道疏浚工程,开展大丰港区深水航道升级论证工作。结合滩涂围垦,开展东台深水港建设前期可行性研究工作。到2012年港口万吨级以上泊位达到20个。加快盐城内河港亭湖港区、东台港区、建湖港区、阜宁港区建设,提高河海联运能力,到2012年,内河港口吞吐能力达到1800万吨。充分利用沿海区位和港口岸线优势,合理布局和推进发展石化、造船、能源、港机、食品、粮油、木材加工等临港产业。加快推进大丰港区化工新材料基地、射阳港区重油裂解项目建设。按照灌河口区域发展规划,建设响水县船舶配套产业园区,推进船舶企业重组整合,优化布局结构,提升发展水平,形成千万载重吨的造船能力。利用滨海港区深水港的优势条件,推进中电投能源项目、煤化工项目建设。利用射阳港区、大丰港区等大宗农产品中转及仓储条件,积极发展粮油加工业,加快益海粮油、光明食品工业园、润洋甜叶菊二期、中粮肉食江苏生猪产业化等项目建设。提升滨海、响水化工集中区现有基础化工和精细化工产业层次,以“高科技、生态型、循环式、再利用”为目标定位,开发盐化工,提升精细化工,拓展基础化工,发展生物化工,配套延伸产业链,建成沿海生态化工示范园区。
加快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围绕构建“X”型铁路骨架,建成连盐铁路,完成新长铁路盐城至海安段复线电气化改造,到2012年具备开行动车组条件。启动盐城至徐州铁路(新长铁路淮安至盐城段复线电气化改造)和大丰港区铁路支线前期工作,力争开工建设。围绕初步形成通江达海的沿海内河水运通道的目标,开工建设通榆河东台段、刘大线航道整治工程,做好滨海港疏港航道前期工作,力争尽早开工建设。到2012年,整治航道80公里,其中建成55公里。全面建成G204盐城段、S231盐城段、S326响水段、S327滨海段、S329、S331盐城东段、S332大丰段、S349东台段、射阳港区连接线、滨海港区北疏港公路、大丰南港区疏港公路,开工建设盐徐高速盐城至大丰港区段、阜宁至建湖高速公路、S234盐城段、临海高等级公路、S226亭湖至大丰段、建湖通港公路,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干线公路网络。发挥南洋机场一类开放口岸的优势,努力增开新航线,提升服务水平,增强客货运能力。启动新机场建设前期工作。
提升水资源供给和防洪保安能力。建成通榆河北延送水工程,启动黄沙港南段拓浚工程,为沿海大规模滩涂开发提供供水资源,抓紧认证和尽早开工建设临海引江送水通道。基本建成陈家港区、滨海港区输水支线。完成通榆河富安泵站、大套一站扩容改造,疏浚三仓河、方塘河,下移川东港闸、方塘河闸,从通榆河向大丰、东台沿海地区供水。建设盐龙湖、明湖平原水库,增强淡水调蓄能力。进一步提高对洪、涝、潮、台等自然灾害的防御能力,完成重点海堤达标工程,实施川东港、利民河、运棉河等区域骨干河道整治工程,继续实施里下河“四港”整治工程,完成新洋港闸下移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城市防洪工程体系建设,新建港城防洪工程同步规划建设。开展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前期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淮河下游防洪标准、建设淮河入海通海航道创造条件。流域防洪标准达到50至100年一遇,海堤达到防御50年一遇海潮加10级风浪的标准,区域排涝标准基本达到5至10年一遇。
加快能源和电网建设步伐。积极推进新能源开发,建成大丰、响水陆上风电场,推进射阳、滨海陆上风电场,在大丰开展潮间带风电场示范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大丰、东台、响水、射阳、滨海海上风电场一期工程前期工作,力争2012年全市风电装机容量250万千瓦,其中陆上100万千瓦,海上150万千瓦。加快发展风光电产业,利用沿海风电场优势,建设沿海滩涂地面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重点实施“屋顶并网发电工程”和“地面并网电站工程”。通过沿海滩涂地面光伏电站建设实现光伏资源规模化开发。加快推进重点电力项目建设。加大陈家港电厂一期、射阳港电厂“上大压小”工程、盐城发电厂大型热电机组等项目推进力度,争取尽快完成核准程序并在2012年前建成投运;加快滨海港区电厂、大丰港区电厂、阜宁电厂项目前期工作进度,争取列入国家电力能源储备项目,为“十二五”开工做好准备。加快滨海港区IGCC项目和盐城电厂“上大压小”工程前期论证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加快推进滨海港区储煤基地建设,深化滨海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项目前期工作。适应沿海能源基地建设的需求,加快沿海输配电网络建设,全市形成以500千伏;变电站为重要电源支撑,220千伏;变电站分布合理,110千伏;变电站深入负荷中心的主干网架,并逐步实现以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为特征的沿海智能电网,为风电、光电等新能源电力接入创造条件。2009~2012年,完成电网建设投资95亿元,重点建设500千伏;变电站1座,主变2台,容量200万千伏安,500千伏;线路320公里;220千伏;变电所13座,主变26台,容量510万千伏安,220千伏;线路687公里;110千伏;变电所59座,主变85台,容量648千伏安,110千伏;线路104公里。
(二)着力打造特色产业基地
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以沿海“一基地三园区”建设为载体,大力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建设现代农业基地。巩固提高优势主导产业,建设国家级1000万亩优质粮食、150万亩优质棉花、150万亩双低油菜生产基地;着力打造长三角农副产品供应基地,建成170万亩设施蔬菜、1000万头生猪、3亿羽家禽、800万只肉羊生产基地。加快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重点培植50万亩甜叶菊、50万亩中药材、10万亩海水灌溉和盐土农业示范种植基地。大力发展水产养殖和远洋渔业,建设120万亩渔业养殖基地,提升黄沙港国家级中心渔港发展水平,积极申报弶港和斗龙港国家级中心渔港。积极发展现代观光农业,农业观光、休闲景点完善提高至80个。建设现代农业园区。重点建设大丰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每个县(市、区)建设1个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园区核心区总面积15万亩以上,辐射带动100万亩以上的现代农业建设。启动射阳外向型农业示范园区、阜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建设农产品加工园区。培植千亿元农产品加工业,着力打造一批农产品加工基地、省级以上龙头企业。重点建设亭湖国家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每个县建成1个农产品加工园区,争取建成响水国家级农副产品加工研发中心。力争国家级龙头企业由4家增加到10家,省级龙头企业由28家增加到50家。建设农产品物流园区。重点建成亭湖国家级华东农产品交易市场、建湖农产品物流园区,进一步壮大阜宁粮食交易市场、东台华东山羊市场、大丰东沙紫菜交易市场等一批省级批发市场。到2012年,重点建成1家年销售额50亿元以上的综合型农产品批发市场,5家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
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进一步明确区域新兴产业定位,有所为有所不为,实行特色发展,错位竞争,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服务业。市开发区重点培育汽车、软件、光伏、物流四大特色产业;盐都区重点培育风电、信息特色产业;亭湖区重点培育环保、光伏特色产业;东台市重点培育绿色食品、不锈钢制品特色产业;大丰市重点培育石化新材料、风电装备、木材、新医药、现代物流特色产业;建湖县重点提升石油装备制造、节能电光源特色产业;射阳县重点发展林纸、石化、粮油加工、港口机械特色产业;阜宁县重点发展风电装备、粘胶纤维、环保设备特色产业。滨海县重点发展煤化工、泵阀制造特色产业;响水县重点发展船舶制造、基础化工特色产业。提升发展主导产业。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努力提升汽车、纺织、装备三大优势产业,到2012年形成销售“千亿级”产业规模。着力提升汽车发展水平,加快实施东风悦达起亚第二工厂项目,积极推进奥新公司电动车、中大公司新能源客车、国家级新能源汽车工程中心和国际汽车试验场项目,创造条件发展中重型卡车及发动机,建设国内重要的汽车及零部件研发、设计、制造试验基地。加速纺织原料更新换代,重点发展新型纺织面料、家纺和产业用布,打造一批国际知名服装品牌,形成现代纺织基地。以石油机械、数控机床、港口机械、鞋业机械、农业机械、纺织机械为重点,提升装备制造业规模和产品档次,加快推进建湖石油装备产业园建设,努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石油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新兴产业基地。以新能源、新光源、新材料和环保产业为重点,以建设产业园区为载体,以产业龙头企业为支撑,加快产业链招商,到2012年形成销售“百亿级”产业规模,着力建设新兴产业基地。建立风电产业基地。市区规划建设10平方公里江苏华锐风电产业园,发展以国家级海上风电研发中心、兆瓦级以上风电整机及齿轮箱、发电机、电控设备、轴承、大型塔筒、大型叶片为主的产业链关键零部件,并在盐都区建设风电装备博物馆,通过3-5年努力,建成“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风电设备制造基地。规划建设10平方公里大丰市风电产业园,以金风科技公司直驱式风机整机及其关键配套件和风电服务业为主,建设风电专门人才培训和风电出口基地。规划建设5平方公里阜宁风电产业园,发展叶片、风塔、法兰等风电装备产业。建立光伏产业基地。以光伏电站建设带动光伏装备产业发展,培育壮大市区伯乐达、赛维、昱辉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光伏发电和光伏产品制造企业,形成具有较大规模的光伏产业基地。建立节能电光源产业基地。依托建湖现有的产业基础和优势,规划建设8平方公里节能电光源产业园,重点突破背光源、平面光源、LED等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节能电光源产业基地。建立环保产业基地。在亭湖区规划建设6平方公里环保装备产业园,建设国内领先的环保设备制造和技术研发基地;规划建设5平方公里阜宁环保滤料产业园,将环保滤料产业打造成全国知名产业基地。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利用港口、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枢纽、重要节点和重点场站,加快物流基地建设,打通大丰港区物流中心和市现代物流园区为中心的两大物流通道,建设市开发区汽车物流园区、江苏里下河物流中心等10个专业物流中心,把我市建设成为长三角北翼重要的物流基地。积极发展创意设计产业,加快汽车及零部件生产服务业集聚区和城南新区创意产业园的规划建设,着力培育汽车产业创意设计载体和专业服务外包基地。加快石油机械、制鞋机械、纺织机械、节能电光源等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和检测中心建设。大力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围绕打造长三角北翼金融高地的目标,规划建设城南金融集聚区、内港湖中心商务商贸区,鼓励和吸引国家开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产业基金、创投公司和各类中介机构来城南新区设立地区总部和分支机构。加快发展旅游产业,以“水绿盐城、湿地之都”为主题,发展海滨旅游、湿地旅游、红色旅游,加快海盐历史文化风貌区、新四军纪念馆、大纵湖、九龙口、东台西溪、射阳河口、阜宁金沙湖等景区建设步伐,规划建设丹顶鹤国家旅游度假区和麋鹿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努力把我市建成我国东部沿海湿地生态旅游目的地。着力推进服务业集聚发展,加快18个省、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到2012年建成省级服务业集聚区6个。
(三)科学实施滩涂综合开发
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组织编制《盐城市海域滩涂围垦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明确135万亩滩涂围垦布局、时序、方向和重大工程。到2012年,匡围海域滩涂45万亩,重点实施东台条子泥30万亩、东台界(大丰)—川东港2.5万亩、王港—竹港4万亩、运粮河(射阳)—射阳河口3.5万亩、灌河口(响水)—三圩盐场5万亩等5个区域围垦工程。启动东台100万亩滩涂综合开发试验区工程,探索建立滩涂围垦开发新机制,为全省大规模滩涂围垦开发提供探索经验。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明确围垦开发主体,匡围工程由政府主导,开发利用要更多地发挥市场作用。市、县都要建立投融资平台,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滩涂开发。近岸边滩围垦以市和沿海县(市)政府为主,鼓励内陆县(区)、大型国有企业参与投资围垦开发,吸收社会投资主体参股;岸外海域滩涂围垦以省为主,市和沿海县要积极参与围垦开发。滩涂围垦和开发利用行为服从市、县政府统一管理。
坚持集约利用,综合开发。依据垦区开发利用规划,按功能进行集约化开发。农业用地实施成片开发、成片租赁,推进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公司化管理,建设商品粮、畜牧、甜菊糖、盐土农作物、生物质能作物和海淡水养殖基地,延伸农业产业链,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把沿海滩涂建设成为我国重要的绿色食品基地。建设用地结合临海节点,合理布局临港产业和城镇建设,引导土地集约利用,提高投资强度和产业效益。生态用地主要用于沿海人工湿地、沿海防风林等生态建设,补充生态用地,提升调节气候、减缓海洋灾害影响和净化环境的功能。按照“理顺体制、整合资源、规模经营、集约开发”的要求,整合已开发的存量滩涂资源,不断优化滩涂资源配置,努力实现滩涂资源开发利用整体效益最大化。
(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推进沿海港城建设。进一步提高港城规划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港城对港口、临港产业的服务支撑能力,以“功能配套、各具特色”为目标,三年基本建成启动区,拉开港城建设框架,把港城建设成为支撑港口、临港经济区发展的重要载体,带动沿海区域发展的强大引擎。科学编制港城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启动区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做好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讯、防洪、绿化等专项规划,形成完整配套的港城规划体系。要拓宽港城的融资渠道,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沿海港城建设。各县(市)要建立相应的港城融资平台,高标准的组织港城建设。通过BOT、BT、TOT等多种方式,引进各类资本参与港城建设;加强银企、银政合作,为港城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对港城土地实行计划单列,满足港城建设需要,省点供土地指标优先向港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倾斜。
提升城镇发展水平。抓紧修订和完善市、县城市总体规划,促进市区中心城市发展和城镇体系构建。积极调整城市空间布局,打通城市出海通道,引导有条件的县(市)规划建设临海新县(市)城,推进城市和港口联动发展,把我市建设成为我国东部地区临港型新兴的现代工商业城市和生态环境优美、适宜创新创业的宜居地区,到2012年市区人口力争达到110万人。着力提升县(市)城镇、重点中心镇和临港城镇发展水平,到2012年,沿海县(市)城区人口均达到20万人以上,东台市城区人口力争超过30万人。
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九龙口镇全国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重点推进盐东镇、郭猛镇等12个新农村建设示范镇和潘黄镇仰徐村、新兴镇同兴村等9个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建设,到2012年,各试点集镇聚集镇域人口达50%。结合滩涂围垦开发,编制村庄规划,优化调整农村居民点布局。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全面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到2012年基本完成农村卫生改厕任务,规划保留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35%。
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努力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加快实现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积极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加大财政对农村公共事业投入,鼓励城市优质社会事业资源进入农村,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建设城南科教新城,加大推进文化产业积聚区和文化产业园及街区建设力度。到2012年,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三大保险覆盖面均达到9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五)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积极构建生态网络体系。以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纵湖风景名胜区、九龙口风景名胜区、马家荡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为主构建生态廊道网络,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在海堤两侧营造宽100米左右的绿色屏障,在通榆河、射阳河、蟒蛇河(新洋港)营造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在铁路和公路(国道、省道、高速)两侧营造50米~100米宽的防护林带,在重要开发节点、临港产业园等周边形成50米~100米宽度不等的绿化隔离带,在村镇、庭院开展绿化建设。
严格保障饮水安全。加快组织实施盐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尽快建成盐龙湖,切实解决市区饮用水源。加强通榆河、蟒蛇河、射阳河、泰东河和苏北灌溉总渠等5条清水通道保护,建设沿岸生态隔离带,强化沿岸现有排污口整治,关停、改造、搬迁对饮用水源有污染威胁的企事业单位,禁止审批新上化工、印染等重污染项目。加强沿岸集镇、居民集中点生活污水处理及农业面源控制。根据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区域供水规划,调整优化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设置,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加快实施区域供水一期、二期工程和城西水厂10万吨扩建工程,继续推进市区供水管网改造。
切实加大湿地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对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施严格保护。按照”强化核心区、优化缓冲区、调整实验区”的基本思路,积极推进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确认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级示范保护区建设工程,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生态补偿试点政策支持,力争到2012年成为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影响和较强示范作用的保护区。2012年前编制完成沿海地区湿地保护规划,建立湿地管理信息系统和湿地保护示范基地。加强大纵湖、九龙口、马家荡等内陆湖荡湿地以及潮间带、潮下带湿地的保护。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力争建成建湖等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加快建设飞驰、华泰、克胜等一批节水型企业,所有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中水回用率达25%以上。以“三废”综合利用为重点,通过延伸产业链,积极推进工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加强对废物产生量大、污染重的重点行业的管理,提高综合利用率。加快推进秸秆等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化,建立4个万亩秸秆综合利用省级示范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加大节能力度,实施节能重点工程。
切实加强污染控制治理。加快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到2012年底,城市、县城和重点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0%、70%和45%,所有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100%,加快推进热电联产项目建设,所有城市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临港产业区实现集中供热。加快盐城危险废物填埋场建设,到2012年,危险固废和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率达到100%。积极开展市城东、城北、城南污水处理厂及东台、大丰、建湖、射阳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试点工程建设,到2012年,基本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置。组织实施主要入海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科学调整海洋功能区划,加快推进沿海5个沿海经济区尾水深海排放工程建设。争取在我市设立省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到2012年,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保持在85%以上。
三、机制保障
(一)强化政策扶持。完善促进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加强产业发展的载体建设,支持产业发展和结构升级。凡属沿海开发的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优先列入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现有市级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要重点向沿海开发重点项目倾斜。对本《实施计划》明确的特色产业基地,在项目报批、土地供应上给予倾斜支持。搭建沿海发展的投融资平台,成立市海兴集团有限公司和国际港务集团公司,作为市沿海开发主要的投融资平台。积极支持沿海开发投融资平台开展股票、企业债券等直接融资工作,抓紧推进城投、东方等企业债券发行工作;启动城南、大丰港等债券发行工作。积极探索海域使用证可用于抵押的制度。围绕打造长三角北翼金融高地,积极策应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加大“招商引行”力度,吸引上海国内外银行参与盐城沿海开发,探索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快组建汽车金融公司。争取开发银行、沿海银行设立分支机构,争取省级沿海发展基金在盐城设立总部。探索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3年内完成8家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任务,加快村镇银行发展,扩大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增加农村金融供给。
(二)突出创新驱动。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到2012年,建设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10个,建设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20个,建设省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200家。市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建设国际汽车试验场、国家级汽车检测中心、新能源汽车研发中心、国家级海上风电研发中心、风电装备质量检测中心、石油机械装备研发中心、绿色照明研发中心、环保装备研发中心、热处理技术研发中心、甜菊糖研发中心和海产品检测中心。
(三)深化开放合作。积极争取盐城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并设立出口加工区。争取5个临港经济区升格为省级经济开发区。推进盐都经济开发区建设“台资承接转移中心区”试点。充分利用大丰港一类口岸优势,争取国家批准设立保税物流园区。抓住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战略机遇,深化接轨上海,加快推进盐城经济开发区和上海漕河泾开发区,东台和上海工业综合开发区国际商贸园,大丰和上海光明集团、张江集团、上海纺控、上海杨浦区、上海孙桥现代农业开发区,盐都和上海市北工业园、亭湖和上海淞南经济区、建湖和上海嘉定工业区、阜宁和上海佘山开发区、射阳和上海小昆山开发区、滨海和上海松江工业园、响水和上海南汇工业园等园区共建步伐,到2012年,每个县(市、区)建成1个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盐沪合作共建园区。积极推动上海驻大丰农场发展转型,建设上海新兴产业和产业转移示范区。探索与中西部地区的合作机制的研究,争取将阜宁经济开发区建成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鼓励生产要素共享、基础设施对接、产业之间合作。
(四)构建人才高地。把人才培养和引进作为沿海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充分发挥教育优势,整合办学资源,加强盐城工学院、师范学院沿海开发相关的院系和学科建设。加快推进江苏沿海开发研究院建设。围绕沿海地区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需要,推进盐城职教园区建设步伐,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为推进沿海开发提供人才支撑。建立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奖励制度,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优秀干部到我市挂职,支持沿海发展。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领导力度,确保规划落实到位、政策措施到位、组织保障到位。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沿海发展规划建设委员会,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第一主任和主任,下设办公室,与市发改委合署办公,承担规划管理、政策研究、统筹协调、重大项目推进和资金筹措等五项职能。对开发建设中涉及到跨区域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工程,必要时可设立指挥部或工作协调小组,加大统筹协调和推进力度。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全力推进沿海发展规划的实施。市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合力推进沿海开发。
(二)完善实施计划。按照《沿海规划》要求,市发改委会同沿海县(市)、市农业资源开发、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年内负责做好全市沿海开发总体规划、沿海节点规划、滩涂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中心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完善工作。各县(市、区)要抓紧编制本地贯彻落实《沿海规划》、《实施意见》和《实施计划》所涉的重大项目实施方案,使《实施计划》能有效地贯彻落实到位。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抓紧编制交通、水利、能源和电网、农业、工业、服务业、旅游业、城乡建设、滩涂围垦、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等行动方案,并做好与省对接和实施工作。
(三)健全考核体系。要按照沿海发展的新定位、新目标、新任务和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引导各级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市委、市政府制定全市沿海发展三年实施计划考核办法,重奖沿海发展有功人员。明确各地、各部门的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时间要求,加强对《实施计划》提出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定期开展《实施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评估。
(四)加大推进力度。扩大对外宣传,研究制定沿海开发外宣计划,全方位、多视角、宽领域扩大盐城沿海开发的宣传,邀请国内外主流媒体记者,定期开展“盐城千里海岸行”采风活动和沿海发展新闻发布会,扩大我市在江苏沿海发展中的影响力。加强干部培训,学习掌握《沿海规划》、《实施意见》和《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争取向上对接政策、项目工作的主动权。开展专题招商,围绕《实施计划》确定的项目,加大沿海发展境内外专题招商活动的颁次,面向日韩、港台、跨国公司和央企开展定向招商活动,把沿海发展作为每年市“5·18”、“10·18”经贸活动的重要主题,定期组织沿海发展专场推介和沿海发展论坛活动,通过招商引资的突破推动沿海发展的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