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16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民优发(93)10号文件和省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苏民优(93)18号、苏财行(93)192号文件精神及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的护理费标准:因战、因公一级至二级残疾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因战、因公三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520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盐城市民政局
盐城市财政局
二ОО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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