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16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政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途径,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00三年五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   2003年4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和全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搞好我市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取消户口性质,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居民户口”。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除迁往省外的户口迁移证标注户口性质外,新印发的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一律打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二、全面建立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取消“农转非”制度,废止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住房、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单位内部职工租赁使用公有住房的证明。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其中被企业录[聘]用的应办理社会保险),以及投资兴办实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县以下地区(含县级市市区、县城镇)户口准入的条件:购买、自建房屋或单位内部职工租赁使用本单位的公有住房,且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单位内部职工租赁使用公有住房的证明(面积不作限制),可准予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整户入户;被当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企业(含国有、集体、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私营企业,以下同)单位合法录(聘)用且连续办理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可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入户。盐城市区(含城区、开发区)户口准入的条件是:在市区购买、自建房屋,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且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达10平方米的,可准予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整户在市区入户;被当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企业单位合法录(聘)用且连续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两年以上的,可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入户。有固定住所迁移户口的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结婚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未婚子女的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的,需提供该单位录[聘]证明,养老保险手册,房屋租赁合同)等手续申请办理。有稳定职业的凭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录(聘)用合同,劳动、人事部门的工作介绍信,招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人及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被企业录(聘)用的还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等手续申请办理。
三、积极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城市在引进人才、投、引资落户等方面的条件限制,鼓励智力移民、投资移民。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可以在城市先落户后就业,凭法定的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户口迁移证申请办理。对符合《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意见》(盐发[1999]31号)规定引进的各类优秀人才和紧缺人才,其本人可以在盐城市区入户,其中在市区有居住条件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在市区入户,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人事部门出具的《优秀人才引进通知书》,法定的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明,结婚证明、住房证明申请办理。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企业单位合法录(聘)用,且在县城工作满1年、在盐城市市区工作满2年并连续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在县城、市区落户,凭经人事、劳动部门工作介绍信,毕业生就业报道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或户籍证明(被企业录[聘]用的还提供社会养老保险手册)等手续办理。城市引进的人才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在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及单位集体户或其亲友家中入户。在盐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投资额达3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投产或已开业,在投资地有居住条件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其投资地入户。外商(含港、澳、台商)在盐城市投资达5万美元,且项目投产或已开业的,可办理其在投资地有实际居住条件的大陆亲属1户3人在投资地城市入户。引资达15万美元或100万元人民币来盐兴办实业,且项目投产或已开业,在引资地城市有居住条件的,可准予引资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引资地城市入户。以上3类投资、引资人员迁移户口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投、引资单位证明,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税务部门审验的税务的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实际居住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结婚证明申请办理。在盐城市市区投资200万元、县城投资1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市外驻盐企业,可准予其在市区、县城有居住条件的法人代表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整户在市区、县城入户,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任职资格证明,劳动合同,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结婚证明办理。
四、取消对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属投靠配偶的,不受婚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结婚证明申请办理。对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供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属投靠配偶、子女的需提供住房证明。
五、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凡考取我省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候根据本人自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由学校统一造册,经省、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定,凭《录取新生名册》和《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不发《暂住证》。毕业后,注销暂住登记。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可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在外省市的,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的学生,考取省外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以及考取我省大、中专(含技校)院校的外省籍学生,入学时仍按国家现有规定将户口迁往(入)学校所在地,按原办法管理。
六、进一步下发户口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推行城市市区户口网上迁移一所办理制。除征地拆迁户口和疑难复杂户口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外,其余户口中需审批的事项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对各类户口审批办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对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事项,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等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其中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派出所接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结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县(市、区)公安机关自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工作。加快人口信息系统升级换代的步伐,在完成人口信息系统升级换代任务并实现实时网络运作后,盐城市区和县(市)城区,全面实施网上户口迁移一所办理制,市区范围内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市外迁入户口、市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注销、恢复户口,户口迁往市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在登记地派出所办理。
各县(市、区)要按照上述实施意见,调整充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政府办、公安、计划发展、国土资源、劳动保障、人事、建设、教育、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工作。公安机关要按照“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总体把握,政策配套;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细化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劳动保障、人事、建设、教育、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切实搞好各项配套改革。所有改革措施于2003年5月20日起落实到位。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土地流转、义务教育、就业制度、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兵役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已有政策规定的,执行原有规定,尚未明确政策的,有关部门要通过调查研究,及时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对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上报市、县(市、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对改革涉及群众利益引发的矛盾,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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