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在乡红军死亡后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17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关于提高在乡红军死亡后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苏人通[2007]259号和盐人通[2007]20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将在乡红军死亡后遗属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红军遗属为孤独一人的,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0元。此经费列支渠道由各县(市、区)财政解决。
特此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民政局
盐城市财政局
二ОО八年一月二十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