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度建材产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17 信息来源:盐城质监局

关于开展2009年度建材产品获证企业
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为切实强化全市建材产品的证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质技监质发﹝2008﹞156号)要求,现就开展2009年度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步骤
1、自我检查阶段(30天)。各获证企业按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开展自查。
2、检查阶段(30天)。我局将组织国家注册审查员对各获证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日程安排由检查组制定,提前通知受检企业。
3、企业整改阶段。从检查组发出整改通知之日起,整改期限为十五天。
4、复查阶段。整改期满后进行复查。
5、查处阶段。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检查内容
对获证企业的实地检查主要依据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质量管理体系;
2、生产资源提供(生产设施、设备工装和测量设备);
3、人力资源要求;
4、技术文件管理;
5、过程质量管理;
6、产品质量检验;
7、安全防护及其他要求。
三、主要方法
1、我局将组织专业审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各建材产品许可证获证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对在实地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将向有关企业发出《获证企业监督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书》,并视具体情况对企业采取指导、限期整改、停产整顿、行政处罚、暂扣生产许可证等措施。
2、对获证企业的实地检查、复查、日常巡查情况分别填写《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复查记录表》、《获证企业日常巡查、复查记录表》,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后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报省、市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四、其他
1、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获证企业不再进行生产时,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建议撤销生产许可证。
2、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93号令)要求,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获证企业符合注销规定情形的,按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关于注销国家级证书上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可中心﹝2008﹞6号)要求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3、在实地检查中如发现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吊销生产许可证:(1)获证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2)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3)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4)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4、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质技监质发﹝2008﹞156号)要求,在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我局将强化对存在问题企业的日常巡查工作。日常巡查主要围绕以下内容:一是检查企业生产许可证标识、标注;二是检查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发生变化;三是检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情况;四是检查企业执行产业政策情况;五是检查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情况;六是检查企业产品出厂检验情况。
联系人:徐林、单慧菊。联系电话:0515-88184651,15005109799。


附:2009年全市建材产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表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建材  监督检查  通知    
江苏省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9年6月1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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