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2011年度新标准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30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苏民优〔2011〕17 号、苏财社〔2011〕238号文件,市人民政府1997年54次常务会议,市财政局盐财社〔1997〕31号、市民政局盐民财〔1997〕28号通知精神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农村人均纯收入,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标准,现将《盐城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2011年度新标准表》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苏民优〔2011〕17号、苏财社〔2011〕238号文件。

盐  城  市  民  政  局

盐  城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盐民优[2011]5号 关于印发《盐城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2011年度标准表》的通知.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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