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政府信息上网审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04 09:44 字体:[ ]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直各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1日正式实施。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现就政府信息上网审批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条例》是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各处室、各单位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明确在实施《条例》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凡本机关制发的政府信息应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发布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发布敏感信息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本机关发布政府信息的主要平台是盐城教育网。建立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上网信息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在公开发布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检查。

六、凡本机关制发的,经办公室审核、局领导审签的政策性文件,可作为经审查同意的信息上盐城教育网发布。

七、凡政策性文件以外的政府信息需上网的,由承办处室填写《上网信息审查表》,承办处室负责人初步审查签字后,送办公室进行审核,经审核人签字同意后,再由分管领导签发后方能上网,信息中心凭领导签发的《上网信息审查表》安排上网,并保存《上网信息审查表》以备查。

八、政策性文件上网后,纸质文件除正常存档外,另加两份由办公室盖索引号印章送市图书馆和档案室备市民查阅。

九、《盐城市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结构表》中涉及处室工作的,原则上由处室负责维护,办公室负责技术支持协助。

十、盐城教育网内设的由各处室主管的网页上网信息内容由主办处室负责人负责审核把关,处室可参照《上网信息审查表》制作相应审查表格,记录上网信息审查情况,以备核查。

十一、学校作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的信息公开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十二、违反《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将依照《条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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