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推进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要求和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综合处为盐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本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或咨询信息,本局工作人员应耐心说明,及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三、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联系方式等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四、受理机构自在收到《申请表》后,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下列答复: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公开范围的,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盐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6)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7)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在3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在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受理人员在接受咨询或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或态度生硬、冷漠、刁难公开权利人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依法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盐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府信息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制”原则。
二、市局各处(室)保密审查由处(室)负责人负责。
三、各处(室)在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需填写《盐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表》(见附件),具体由信息员负责初审,处(室)负责人复核后确定发布与否或者答复当事人,并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备案。
对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无法准确把握,或者涉及多个处(室)的,可由经办的处(室)提出,交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定。
四、各处(室)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五、违反本规定,对发布政府信息未进行保密审查,或把关不严,导致安全隐患或产生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盐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表
盐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表
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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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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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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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公开信息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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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公开信息 内容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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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公开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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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员 初审 意见 |
年 月 日 | ||||
处(室) 负责人 复核 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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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投拆处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泰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政府信息,提高盐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工作的透明度,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依据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要求和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以下内容进行投诉: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本局政府信息,符合公开要求不能按时公开又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故意刁难、索拿卡要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受理程序
1、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统一由综合处负责受理。
2、本局综合处对投诉的问题调查核实后,应征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有关意见后,向局党组提出处理建议。经局党组批准后,按局有关规定执行,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3、对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承办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转办单位和投诉人。
第五条 处理办法
1、对工作人员一年内因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调离现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对处室因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由处室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局予以通报。
3、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六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0515-86661618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