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1-12-07 16:02 浏览次数: 字体:[ ]

  建湖县**石油机械厂,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阀门生产、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职工总数98人,其中残疾职工18人。2008年度企业营业收入1414万元,利润总额135万,2008年度年度申报中纳税调整增加额2万,纳税调整减少额23.33万,应纳企业所得税28.41万元。其纳税调整减额项目为按政策对已计入生产成本扣除的支付给18位残疾人的工资23.33元的基础上,加计扣除23.33万元。

  政策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070号)规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友情提醒: 
该企业全部职工人数98人,其中残疾职工18人,残疾职工比例为18.36%,残疾人比例未达25%,对照财税【2007】第092号文件不能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但对照【2009】第070号)规定可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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