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2-15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

适时提高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落实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市委、市政府今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之一。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精神,城市以省辖市为单位按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5%的比例,综合确定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市去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664元,今年按20%的比例确定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即市区(包括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东台市、大丰市的城市低保标准由现行的260元/人·月提高到300元/人·月,滨海、响水、阜宁、射阳和建湖5个县由现行245元/人·月提高到280元/人·月,提高后的标准从今年的7月1日起执行。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农村低保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20%--25%确定。各县(市、区)在确定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时必须和实施“脱贫攻坚计划”相结合,于6月底前将提标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提高五保供养标准

按照市政府2010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求,适时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确保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和50%。

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工作,抓紧做好文件出台、资金安排和发放等工作,确保今年7月1日前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提标工作落实到位。

以上通知,希贯彻执行。

 

 

盐城市民政局   盐城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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