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2012年度新标准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07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苏民优〔2012〕28号、苏财社〔2012〕232号文件,市人民政府1997年54次常务会议,市财政局盐财社〔1997〕31号、市民政局盐民财〔1997〕28号通知精神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农村人均纯收入,决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标准,现将《盐城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2012年度新标准表》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  城  市  民  政  局

盐  城  市  财  政  局

                                2012年11月6日

抄  送:省民政厅、财政厅。

2012优抚对象提标通知(民发[2012]163号).doc

盐民优[2012]14号 关于印发《盐城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2011年度标准表》的通知(测).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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