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2012-02-14 00:00 字体:[ ]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盐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监察室负责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局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更新机关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二)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及时公开、更新政府信息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公开政府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不提供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做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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