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质监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实验室资质认定监督评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09 信息来源:盐城质监局

各有关实验室监督评审组、资质认定实验室:

为加强对实验室监督评审工作的管理,特制定《盐城市实验室资质认定监督评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实验室资质认定监督评审

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为加强对获证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评审工作的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质监局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实验室监督评审是指在原批准认定能力范围内、按标准规范开展的评审活动,由盐城质监局认证处组织实施。重点考核获证实验室的基本条件、管理体系、检测能力、人员资格等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时的要求,检测活动是否规范。

监督评审不得增加评审的产品、参数,不得增加仪器设备,不得增加授权签字人,如要增加上述内容,需向省质监局申请,获得批准后按照授权组织开展评审。

三、监督评审采取突击检查方式进行,市局认证处一经确定评审时间后,评审员、评审专家及被评审单位应予遵守和执行;如确需更改的,须经市局认证处批准同意。

四、监督评审的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要求,应严格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执行。监督评审中不得巧立名目,对被评审单位提出与评审无关的要求。

五、负责监督评审的评审组组长和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前告知被评审单位,严禁预访问;对擅自进行预访问或对被评审单位进行咨询的,一经发现,市局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予通报。

六、在监督评审时,评审组发现被评审单位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该年度未进行质量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且同时存在其它问题的,评审组长可立即终止该次评审。

七、监督评审专家应自制盲样,进行盲样试验。现场试验项目应覆盖被评审单位承检能力大类项目及其主要参数、不同类型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变更涉及的项目。监督评审考核项目一般不超过资质认定项目的50%,现场试验项目数量一般不超过检测项目的15%。认可项目少的检验机构应全部做现场试验。

八、监督评审中发现的一般不符合项和观察项,应要求被评审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被评审单位整改结束后,应及时告知评审组长,安排时间现场验证。

监督评审中确定被评审单位不能保持原检测能力、或存在超范围检测现象、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结果或报告的行为,体系文件失控、运行不正常等严重问题的,评审组应如实报告情况,由市局确认后报省局作出处理。

九、评审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当听从评审组长的工作安排,不得请假或擅自离开评审岗位。现场试验中,评审员、技术专家必须在试验现场。

十、评审组在评审中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不实的评审报告。

评审组长、评审员、技术专家的职责和要求另行规定。

十一、本意见解释权归盐城质监局认证处。

十二、本意见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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