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质监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对压力容器充装与卸载用装卸用管进行定期检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09 信息来源:盐城质监局

各县(市、区)质监局、特检盐城分院、开发区办事处: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C ROOO5-2011)已于2011年11月15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2012年6月1日起实施。《规程》6.3 条第六款项规定,装卸用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充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对装卸用管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装卸用管公称压力的1.5倍,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根据上述要求,结合盐城实际,现就开展对装卸用管进行定期检验事项通知如下:

1、特检盐城分院负责对全市装卸用管进行检验,检验费用按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检验过程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保证检验质量,确保检验安全。

2、各充装、使用单位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的学习和宣贯,对装卸用管要按照相关规定主动报检。

3、各县(市、区)质监局要加大监察力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相关规定严肃进行查处。

返回顶部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