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盐城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案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务人员承办的诉讼、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
法律服务机构为全市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法律服务人员是指取得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和执业证书,在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律师协会、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协助法律援助机构监督检查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第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本辖区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检查。
检查结果作为年检注册时确认完成法律援助义务量、表彰奖励和发放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依据。
第五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采取以下形式:
(一)发放《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反馈卡》;
(二)参与重大、复杂、疑难、有影响案件讨论研究;
(三)向法律服务人员了解案情及进度情况;
(四)参加案件的审理旁听,跟庭率不低于2%;
(五)走访或电话回访受援人、公诉人、审判人员;
(六)审查案卷,检查归档情况;
(七)其他形式。
第六条 检查内容:
(一)案件受理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
(二)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法律服务机构接到法律援助机构通知后,是否在3日内安排承办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承办人员的资质是否具备;
(四)法律服务人员是否及时接待、会见受援助人,办妥授权委托手续,并签订《法律服务协议》。
属刑事法律援助的,会见过程、会见笔录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查阅司法机关的办案卷宗,并做好摘抄笔录;如需鉴定的,是否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属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是否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是否根据受援人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如需鉴定的,是否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如受援人拒绝承办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是否及时报法律援助机构处理。
(五)起诉(上诉)书、代理词、辩护词、答辩状等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承办人员是否依法提出诉讼请求,并与受援人沟通,不能达成一致的,是否及时报法律援助机构处理。属“三类案件”或群体性案件的,是否征询法律援助机构意见。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是否集体讨论研究。
(六)法律服务人员是否及时制作并递交相应法律文书、按时出庭。
承办人员是否认真参加庭审,积极为受援人主张合法权益,并按要求制作庭审笔录。
(七)承办人员是否及时跟踪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收集各种文书。
判决或裁定下发后,承办员是否主动向受援人通报结果,并询问是否上诉。上诉要求合理的,是否告知其可继续申请法律援助。
(八)有无疏怠受援人、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等损害受援人利益的行为;
(九)有无以其它名义收取费用从事有偿服务或收受受援人财物的。
(十)有无拒绝、拖延或终止法律援助事项的行为;
(十一)有无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当事人隐私的行为;
(十二)是否按规定将案卷材料整理归档,及时报送审查;
(十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检查程序:
(一)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案件质量检查决定,明确检查的内容、形式和检查人员;
(二)检查人员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决定进行检查;
(三)听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汇报或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检查法律援助案件收案登记、卷宗及其他书面材料;
(五)将检查结果向承办单位反馈;
(六)对应当处罚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意见。
第八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优秀等级标准:
1、认真履行职责,程序合法完备;
2、调查取证认真负责,证据收集充分;
3、辩护或代理意见观点明确,适用法律正确;
4、材料收集齐全,记录仔细详实,归档及时完备;
5、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满意率为100%,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二)合格等级标准:
1、程序合法完备;
2、主要证据收集完备;
3、辩护或代理意见观点明确,适用法律得当;
4、材料收集基本齐全;
5、受援人或审理机关基本满意。
(三)不合格等级标准:
具有下列之一的,其办案质量即为不合格。
1、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程序不完备的;
2、因不尽职责而导致延误出庭、丧失请求权、丢失重要证据材料等技术性疏漏或失误,给受援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3、调查取证不负责任,主要证据收集不充分;
4、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等损害受援人利益的行为;
5、以其它名义收取费用从事有偿服务或收受受援人财物的。
6、无故拒绝、拖延或擅自终止法律援助等行为;
7、被投诉并证实有过错的。
8、、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当事人隐私的行为;
第九条 法律援助案件检查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表彰奖励时,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法律援助案件检查结果为合格以上等级的,确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发放办案补贴。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案件检查结果不合格等级的,确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没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发放该案办案补贴。并责成相关人员检查,提出改进措施。情节严重的,在年检注册时不予登记或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