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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3- 12- 11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一)按时上下班,工作日8小时在位在岗;
  (二)着装整洁,举止端庄;
  (三)使用普通话,用语准确、简洁;
  (四)严格按规定处理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申请等服务事项;
  (五)维护值班室环境卫生,爱护公物,保持系统畅通;
  (六)不得歧视来访人员,推诿、延误办理来访事项;
  (七)不得收受咨询人员的财物;
  (八)不得遗弃、隐匿和销毁来访材料或将投诉材料转交或告知被投诉对象;
  (九)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十)不得利用值班员身份和法律援助名义强行招揽业务或向特定机构和人员推介有偿法律服务;
  (十一)不得利用值班电话、电脑进行与值班工作无关的活动;
  (十二)服从法律援助管理处(科)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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