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某系亭湖区便仓镇界沟村人,今年61岁,育有一女,老伴因病先逝,本人又体弱多病,镇里帮她办了低保。女儿结婚后,女婿经常打她,据她反映, 2011年春节期间,她的女儿在中医院破腹产期间,因琐事,在中医院女婿就动手打她,护士帮助报警的,毓龙派出所的民警要求女婿茆某对她进行赔礼道歉。女儿出院后,住在她租住屋内,照应女儿做月子,又因琐事,女婿对她进行毒打,邻居帮助报警的,张庄派出所教育茆某写检讨保证书的。2012年9月16日,她到女儿家去帮助女儿照应小孩,又因生活琐事,女婿再次撵她滚,将她从楼上拖到楼下,将她推倒在门外的砖头堆上,茆某对她拳打脚踢,并捡起木棍殴打她,导致她身体右侧多根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受伤。她起来报警后,青墩派出所出警处理的。民警赶到现场,将她送到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治疗。2012年10月22日,经公安局鉴定为轻伤。2013年6月14日,苏某来到我们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援助,我中心查看了苏某的相关材料,认为她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立即为她办理了援助的相关手续。援助律师接到指派通知单后,先帮助苏庆红收集她被茆春楼殴打的证据材料,到青墩派出所、张庄派出所、毓龙派出调取相关的报警处警信息,依法追究茆春楼的法律责任,到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了解苏某的受伤后治疗情况。由于本案是公诉案件,援助律师收集的证据材料,为其代书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茆春楼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依法判令被告人茆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向自诉人赔偿医疗费7300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用等损失待伤残鉴定后另行计算,维护苏某的合法权益。 最后经法官主持双方调解,茆春楼愿意一次性赔偿苏某各项损失11000元,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茆某也因打人事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多次无故打人的女婿终于得到了应有的处罚,苏庆红心情无比激动,为表示对援助律师的感谢,特向亭湖区法律援助中心赠送锦旗,表达她的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