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盐城市盐都区俊知香槟公馆工程“8.9”塔吊倒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3-12-02 信息来源:市安监局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013年8月9日15点50分左右,位于盐城市盐都区西环路与新都路交汇处西南侧房地产开发项目俊知香槟公馆2号楼建设工地,发生一起塔吊顶升作业过程中顶部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经市政府“8.9”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造成的责任事故。近日,经省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批复同意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盐都区俊知香槟公馆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为盐城俊知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知地产公司),该项目占地90.1亩,建设规模13.24万平方米,总投资5.5亿元。其中,一期一标段(含1号、2号、门楼商铺)建筑面积26135.29平方米,工程造价2980.56万元。2号楼总建筑面积12386.51平方米,楼层25层,高度75.9米。至事发时,2号楼主体已施工至21层,高度约65米。

该项目总承包施工单位为无锡市世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世达公司),监理单位为盐城市万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监理公司)。

2012年11月,产权备案登记编号苏JK-T01001,型号QTZ63A塔吊所有人张彩祥,挂靠盐城市神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租赁公司),与无锡世达公司洽谈塔吊租赁业务,双方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无锡世达公司将俊知香槟公馆项目2号楼塔吊租赁、安装、拆卸等工程业务全部分包给不具备安装、拆卸资质的神龙租赁公司。合同中约定2号楼塔吊租金及其它费用由工程施工项目部直接与张彩祥结算。张彩祥又将2号楼塔吊安装、拆卸工程转包给盐城市鑫荣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安装公司)。

2012年11月22日,2号楼塔吊进行安装并投入使用。在进行第一次顶升作业时,鑫荣安装公司提出更换顶升横梁的建议,塔吊生产单位常州市振顺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振顺公司)非法对顶升横梁进行设计变更,组织生产了仅此一个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顶升横梁,未经检验合格非法出厂安装。

2013年8月9日上午7时左右,塔吊产权人张彩祥、塔吊驾驶员孙宏波,鑫荣安装公司塔吊安装人员刘卫荣、李华来到俊知香槟公馆项目工地,对2号楼塔吊进行第三次附着、顶升作业。下午15时50分左右,在完成第二节标准节加装后,进行第三节顶升、加节作业时,塔吊起重臂、平衡臂、塔帽、回转支承、顶升套架等上部结构重心偏移,突然失稳并坠落地面,两名顶升作业人员刘卫荣、李华及塔吊驾驶员孙宏波从70米左右高度坠落。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塔吊操作人员违规操作。塔吊操作人员在进行顶升作业时,未能将塔吊配平,确保平衡,致使第一步顶升高度到位后,套架和标准节的相对位置不正确。在此情况下,塔吊操作人员违规松开回转刹车,进行回转或变幅操作,以求实现套架和标准节相对位置的准确。从而造成塔吊上部结构重心偏移、失稳;

2.塔吊顶升横梁设计存在缺陷。更换后的顶升横梁,改变了原油缸支座的销轴方向(与更换前作90度调整),且安装塔吊横梁的油缸支座中心与顶板踏步槽支撑轴不在同一轴线上。提供的顶升横梁更改设计图纸与更换后安装的实物之间,还存在部分尺寸不符,在产品制造质量检验管理上存在混乱现象。

(二)间接原因

1.无锡世达公司非法分包,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该公司将俊知香槟公馆项目2号楼塔吊安装、拆卸工程非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神龙租赁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审核塔吊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有关附着、顶升等方面的内容,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塔吊安装、拆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神龙租赁公司非法承包,安全管理混乱。该公司不具备资质同意个人张彩祥非法挂靠公司资质承包俊知香槟公馆项目2号楼塔吊租赁、安装、拆卸工程;张彩祥又将2号楼塔吊安装、拆卸工程非法转包给鑫荣安装公司,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非法参加塔吊顶升作业地面工作;该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负责人尤如红、李颖未经安全培训无证上岗,未建立设备管理、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规章制度及相关台帐,是这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3.鑫荣安装公司违章作业,安全管理混乱。该公司对建筑塔吊安装拆卸工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把关不严,未编制塔吊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有关附着、顶升等方面的内容,未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塔吊操作人员配备不足,违章作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全,是这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4.万方监理公司现场监理工作严重不力。未对塔吊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有关附着、顶升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未制定塔吊附着、顶升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未对塔吊附着、顶升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项目监理部安全管理混乱,进场监理人员与备案人员不符;专业培训不到位,项目监理部人员对塔吊顶升安装作业缺乏专业的监理知识,是这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5.常州振顺公司非法生产,技术管理混乱。该公司不具备设计资质非法对该塔吊顶升横梁进行设计变更、生产和更换,更换后的顶升横梁设计存在缺陷,是这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6.盐都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上存在巡查工作不到位, 是这起事故发生的一定原因。

三、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责任追究情况

根据市政府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14名事故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其中,3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11名责任人分别受到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具体处理情况见附件)。市安监局依据有关规定,对无锡世达公司给予罚款23万元行政处罚;对神龙租赁公司、鑫荣安装公司、万方监理公司、常州振顺公司分别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市城乡建设局依据有关规定提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无锡世达公司、鑫荣安装公司分别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在2年内不得增加资质升级行政处罚;对万方监理公司给予在2年内不得增加资质升级的行政处罚。同时,责成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盐都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盐都区人民政府向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有关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牢牢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将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根本上强化安全意识,真正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坚决克服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轻投入的思想,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责任体系,严格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坚持科技兴安,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加大安全检查力度,治理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认真排查和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加强应急管理尤其要加强应急预案建设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坚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三)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督促和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行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出租单位要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测、自行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并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装单位要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严格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认真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做好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强化管理,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抓好工程质量监理的同时更要抓好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施工作业。生产单位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对建筑起重机械及部件进行改造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将相关的技术要求及时反馈给使用单位或安装单位。

(四)强化施工项目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建设工程监管力度,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要继续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挂靠、非法分包、非法转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严厉制裁和惩处安全生产典型案件,不留死角,不漏盲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五)加强建筑行业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强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监管,切实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与防范水平。要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塔吊专项整治活动,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强化安全管理措施,堵住安全管理漏洞,努力形成建筑市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全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附件:盐城市盐都区俊知香槟公馆工程“8·9”塔吊倒塌

较大事故中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1月28日

 

 

附件

 

盐城市盐都区俊知香槟公馆工程“8·9”

塔吊倒塌较大事故中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1.庄惠平,男,51岁,无锡世达公司俊知香槟公馆项目部经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暂扣《安全生产合格证》2年。

2.张彩祥,男,38岁,塔吊出资人及租赁、安装、拆卸工程联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徐洪景,男,42岁,万方监理公司俊知香槟公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暂扣《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2年。

4.徐金荣,男,43岁,鑫荣安装公司总经理。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5.杨卫东,男,40岁,常州振顺公司副总经理。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6.顾勤忠,男,45岁,无锡世达公司俊知香槟公馆项目部安全员,给予其罚款和暂扣《安全生产合格证》2年的行政处罚。

7.柳琪,男,47岁,无锡世达公司俊知香槟公馆项目部安全负责人。给予其罚款和暂扣《安全生产合格证》2年的行政处罚。

8.杨加勇,男,47岁,万方监理公司俊知香槟公馆项目部专业监理工程师。给予其罚款和暂扣《监理工程师证书》2年的行政处罚。

9.朱文赞,男,32岁,万方监理公司俊知香槟公馆项目部监理员。给予其罚款和暂扣《监理员证书》2年的行政处罚。

10.许武刚,男,38岁,无锡世达公司总经理。给予其罚款和暂扣《安全生产合格证》2年行政处罚。

(二)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处理意见

1.邱井,男,30岁,中共党员,盐都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二科科长。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杨翰清,男,28岁,中共党员,盐都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3.费智岗,男,34岁,中共党员,盐都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薛鹏程,男,50岁,中共党员,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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