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质量局关于开展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监局、有关检验、使用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要求,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障安全生产,根据省局布置,我局2013年《关于开展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决定2013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确保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盐城市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附件:
盐城市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加强简易升降机的使用管理,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提高简易升降机运行质量,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简易升降机经济安全运行。
二、组织领导
为更好地开展简易升降机的专项整治工作,强化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盐城质监局成立“盐城市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杨樾副局长任组长,严开诚、卞松安任副组长,各县(市)分管特种设备安全副局长、蔡金尧、金军、陆仁和、徐天才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局特监处。
二、整治范围
盐城市范围内为企业生产服务的,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监督管理的简易升降机。
三、 整治内容和要求
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工作主要环节是的制造、安装、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和使用管理;整治工作的重点是使用管理环节。
1、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二〇一三年九月底前全面完成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根据当地的简易升降机的特点,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明确时序进度,明确责任人。制订方案要成立安全监察、监管、检验检测人员组成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工作组,由分管局长挂帅。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好头,一方面做协调工作,另一方面要强化监督,保证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
2、简易升降机的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以及检验单位要具有与其工作范围相适应的资质级别、项目要求;无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3、今年三月一日起新投用的简易升降机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要求,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制造、安装;由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经注册登记使用。
4、今年三月一日前制造、安装并已经投入使用的简易升降机,可以由使用单位委托有相关资格的简易升降机制造厂进行改造,经检验合格,符合《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的,方可注册登记使用,否则,责令停止使用并拆除。
5、以“三落实(机构或管理人员落实、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定期检验落实)、两有证(人员有操作证、设备有使用证)、一应急(有应急预案或措施)为要求,指导督促简易升降机使用单位完善管理,安全使用。
6、使用单位应主动向具有简易升降机检测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对于检验合格的设备应进行注册登记。对检验不合格的,制订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检验机构应积极配合,检验机构要落实检验人员保证及时检验。
四、整治方法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自我完善。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各有关单位对照条件进行自查,完善相关要求,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对不符合《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的简易升降机进行改造,申请检验,合格后登记注册。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制订整改或更新计划,并组织落实。最后计划完成时间应在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各县(市、区)质监局于五月底前将自查自纠的情况汇总报市质监局特监处和当地质监局。
第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至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一日。市质监局、各县(市、区)质监局组织力量加强对简易升降机使用单位的检查,检查制造、安装、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和使用管理情况。对查出的问题下发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严肃查处;坚决打击非法制造、安装和使用单位不按期限检验、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对于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按时整改的简易升降机一律移交稽查处理,责令停止使用并拆除。
第三阶段:整治总结,通报结果。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至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通过整治,规范我市简易升降机使用工作程序、工作要求和工作方法,把简易升降机的管理纳入正常管理轨道。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五、整治要求
1、各县(市、区)质监局要把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特检盐城分院,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强化对简易升降机使用的检查,配合监察部门实施的责令监督整改工作和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2、各县(市、区)质监局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一日前将整治工作小结报市局特监处。
2013年2月21日
江苏省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
简易升降机作为一种生产经营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为我市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保证安全生产,进一步清除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盲区、死角和存在的安全隐患,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颁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174号),将载重量大于0.5顿的简易升降机列为特种设备进行监管。根据省局布置组织在全市开展简易升降机的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查摸底、制定方案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成立安全监察、监管、检验检测人员组成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工作组,由分管局长挂帅。按照2013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明确时序进度,明确责任人。各县(市、区)局的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和工作组组成情况于2月底前报市局特设处备案。
二、宣传发动 普查登记
各地要加强对普查登记工作指导,符合条件的登记备案,按照整治工作的要求进行整治;组织宣贯《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及《江苏省简易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的要求。
各地要组织生产、使用简易升降机的企业学习宣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江苏省简易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宣传开展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的目的、要求和工作步骤。
三、自查自纠 检验登记
各地要督促简易升降机使用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要按照《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和《江苏省简易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以及省局“关于开展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明确企业自查自纠的内容、要求和时序进度。对查出企业使用的简易升降机及时向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的按规定登记注册使用,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制订整改措施,督促解决自查自纠中出现的问题,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逾期未整改的,一律封停并移交稽查处理。全市要求自查自纠、检验登记工作在5月底前结束。使用单位要通过自查自纠填写《简易升降机自查自纠表》(附表一),报送当地质监部门。
四、组织检查 严格执法
6月起,各级质监部门要组织对简易升降机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是:简易升降机的制造、安装、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存在的缺陷和使用管理制度等情况。各(县、市、区)局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清查情况填写《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情况表》(附表二)报市局特种设备处。
对发现不符合《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的,要依法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应当依法查处。没有相关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企业制造的在用简易升降机,可以由使用单位委托有相关资格的简易升降机制造厂进行改造,经检验合格,符合《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的,方可注册登记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由当地安全监察机构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一律封停并移交稽查处理,并责令停止使用并拆除。
2013年2月21日
附件一:
简易升降机自查自纠表
企业名称 | ||||||
地 址 | 邮编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安全管理人员 | 联系电话 | |||||
设备型号 | 额定重量 | |||||
制造单位名称 | ||||||
制造单位许可证号 | ||||||
是否注册登记 | 是否检验 | |||||
驱动型式 | 配置几种安全装置 | |||||
是否符合《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的技术要求 | ||||||
整改措施: | ||||||
填报时间: 企业法人签章:
注:此表由使用单位在自查自纠后填写,每台设备填写一份(额定起重量大于0.5T)于2013年5月30日前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附件二:
简易升降机专项整治情况表
在用设备数量 | 已注册 | 未注册 | |||
有制造许可证的在用设备数量 | |||||
无制造许可证的在用设备数量 | |||||
已落实整改措施的数量 | |||||
未落实整改措施的数量 |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注:此表由各县区局填写后报直辖市局,各市、省直管县局于6月30日前汇总后报市局特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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